政府会计准则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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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第一章总 则2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4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5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6第一节 资 产6第二节 负 债8第三节 净资产10第四节 收 入10第五节 费 用11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11第六章附 则13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14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4第一章 总 则14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15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15第四章 存货的后续计量17第五章 存货的披露18第六章 附 则18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18第一章 总 则18第二章 短期投资19第三章 长期投资19第一节 长期债权投资20第二节 长期股权投资20第四章 投资的披露23第五章 附
2、则2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24第一章 总 则24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25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26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28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折旧28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处置30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披露30第六章 附则31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无形资产31第一章 总则31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确认32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34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35第一节 无形资产的摊销35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处置36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披露37第六章 附则38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38第一章 总则38第二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39第三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41第四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
3、量43第一节 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43第二节 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45第五章 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45第六章 附 则46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48第一章 总则48第二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48第三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49第四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50第五章 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52第六章 附则52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54第一章 总则54第二章 会计政策及其变更55第三章 会计估计变更57第四章 会计差错更正58第五章 报告日后事项60第六章 披露60第七章 附则61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62第一章总则62第二章举借债务63第三章应付及预收款项65第四章暂收性负债67第五章
4、预计负债68第六章披露70第七章附则71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会计主体)。前款所称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本准则。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预算会计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务会计实行权责
5、发生制。第四条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应当由财政部遵循本准则制定。第五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
6、出决策或者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七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第八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九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第十条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
7、求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
8、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十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第十八条政府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与预算结余。第十九条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
9、内依法取得的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第二十一条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预算年度内依法发生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出。第二十二条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第二十三条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第二十四条预算结余包括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第二十五条符合预算收入、预
10、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决算报表。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第二十六条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第一节 资 产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利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经济利益流入表现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
11、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第二十九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条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金额
12、计量。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的价格计量。无法采用上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资产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第三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二节 负 债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
13、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第三十四条 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应付政府债券和政府依法担保形成的债务等。第三十五条符合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一)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六条负债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现值和公允价值。
14、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计量。在现值计量下,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的折现金额计量。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第三十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在对负债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负债金额能够持续、可靠计量。第三十八条符合负债定义和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三节 净资产第三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第四十条 净资产金额取决
15、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第四十一条 净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第四节 收 入第四十二条收入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增加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入。第四十三条收入的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收入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入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三)流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十四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第五节 费 用第四十五条费用是指报告期内导致政府会计主体净资产减少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的流出。第四十六条费用的
16、确认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费用相关的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很可能流出政府会计主体;(二)含有服务潜力或者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流出会导致政府会计主体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三)流出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十七条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收入费用表。 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第四十八条政府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政府决算报告应当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应当在决算报告中反映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政府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编制要求等,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政府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
17、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政府财务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第五十条 政府财务报告包括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是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告。第五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附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18、第五十三条收入费用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运行情况的报表。第五十四条现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第五十五条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第五十六条 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第六章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会计核算,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涵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报告全过程。第五十八条本准则所称预算会
19、计,是指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会计。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会计,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反映和监督政府会计主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会计。第六十条 本准则所称收付实现制,是指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凡在当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当期的现金收入和支出,均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一条本准则所称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
20、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第六十二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三条 政府储备物资、收储
21、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 存货的确认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 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
22、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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