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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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汇编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实行分季预交,并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本文结合实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缴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涉及的主要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x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x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x31号)、国家
2、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2x34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x201号)等,本文结合实例对相关政策进行解析。 一、相关政策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除了需要遵循一般企业所得税政策外,尤其要注意以下特殊政策。 (一)关于每季度预交。根据国税函202x299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
3、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关于开发产品何时为完工计交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2x201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收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
4、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财政部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制度(财发202x55号)第六十二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将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办妥交接手续,价款结算账单经委托单位签证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四)关于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
5、用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考虑到以上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x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五)可以预提(应付)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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