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许可法实施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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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行政许可法实施问题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政府法制部门和许可实施部门在行政许可法的宣传、 培训、许可清理、 许可公示、许可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有力的促进了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但在实施中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不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一、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理想。由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是自上而下进行,而是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平行推开的,因无统一标准,致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彻底。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对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致使各级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二
2、是由于某些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导致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造成管理空白。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重滞后, 造成许可项目虽然清理了,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废止的情况,给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造成很多障碍。1二、行政许可公示不够充分。有的行政机关公示的审批依据不具体,只列出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没有注明具体条款和条款内容, 有的没有将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没有依照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
3、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三、许可实施主体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有的企业在行使行政许可权; 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以内部处室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 个别部门安排未取得行政许可工作资格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有的许可实施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情况下, 通过内部文件将许可权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四、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一是多数部门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仍然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的方式办理许可事项,穿新鞋走老路,普遍没有使用行政许可文书,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只是停留在纸上,没有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距离依法行政
4、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二是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告知不明确。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2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但实践中,存在着行政机关均不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的问题,有的行政机关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的内容不正确或者不具体。 三是有的部门在许可期限方面存在问题。个别行政机关承诺的审批期限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
5、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承诺的审批期限超过二十日。有的行政机关还存在实施许可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不按照法定期限实施许可,损害了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与国务院纲要确定的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相违背。四是行政许可决定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有很多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具体的内容,只是很笼统的写上 “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许可决定书中明确做出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准予申请人活动的具体内容。 有的部门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不够规范。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和
6、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许可专用章只能用于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 许可实施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或者3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许可,应当在证件上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也就是公章,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五、重许可、轻监管的旧弊仍未得到克服。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 行政机关普遍存在重许可、 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把实施行政许可视为行使权力的手段,欠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而行政许可事项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利益,如缺乏有效监管,将使上述重大利益受到损害,使国家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为根除这一弊病, 行政许可法以专章规定了
7、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但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公示监管工作方面并不尽如人意,普遍没有公示监管情况,导致监管工作脱离社会监督。监督检查工作是行政许可的延续, 一定要依法进行, 既不能过于频繁,干扰管理相对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更不能放任不管,疏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使得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不能很好的实现。 有些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没有形成书面记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监督检查工作不够规范。 建议各部门将行政许可的监
8、督检查情况在部门4网站上设专栏进行公示,设立红黑榜,一方面可以全面、及时的反映各部门在许可监督检查方面所做的工作, 便于公众了解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的情况,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是行政管理手段的创新,可以起到威慑违法行为人,监督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许可活动的作用。六、行政许可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根据我们的统计,在 _市各部门实施的 184 项行政许可中, 69 项收取行政许可费用,占百分之 37.5% 。从收费种类看,收取工本费的 23 项,例如市公安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等 ;收取登记费的 9 项,例如市民政局、 市人事局、 市工商局等;收取管理费的 13 项,例如市房产住宅局、
9、市国土资源局等;收取审验费的 4 项,例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局等;收取检测检疫费的2 项,例如市林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收取其他费用的18 项。从收费依据看,有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的,有以省财政厅、物价局文件为依据的,有以国家物价局文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件为依据的。 行政许可法第五章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该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不收费为原5则,收费必须由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方式加以规定。因此,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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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 行政许可 实施 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