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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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含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的城区及所辖行政区)。第三条 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划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塑造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第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
2、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严格限制零星用地,分散建设。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在建设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将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和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所列标准控制。 表1 建筑退让
3、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退线距离 类别层次朝向文、教、卫建筑居住建筑及其它非居住建筑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建筑物高度倍数最小距离(米)主要朝向低层0.6040.603多层0.6080.606高层0.40150.3513次要朝向低层0.4030.353多层0.4050.305高层0.2080.208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退让城市道路、公共绿地、河(渠)湖水面、公路、铁路必要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或建筑红线的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表2 建筑退让红线
4、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 退线距离(米)道路类别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多、低层建筑HH24米20106高层建筑主体H45米251510注:主干道红线40米,次干道红线2540米,支路红线1525米。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二)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指标的1.2倍。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规范要求,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最少不得小于25米。 (四)沿
5、街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如消防水池、化粪池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五)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两侧留出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除公路设施以外的建筑物不能占用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1、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 2、省道两侧各35米。3、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5米。(七)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第九条 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及管线敷设等要求。(一)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同布置方式确定。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
6、的规定。表3 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表建筑方位0。a30。30。a60。a60。旧城改造区1.0h0.9h1.0h新区开发区1.2h1.1h1.2h注: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 h为南侧建筑物的遮挡高度。2、垂直布置时,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不得小于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不得小于8米。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1)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的,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执行。(2)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的,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改造区域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城市新区开发区域不小于1.0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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