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研究分析 工商管理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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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研究第一节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突破纵观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政策的整体走向,其在调控技术上锁定于并购重组的主体,落实在实践中则体现了对自然人并购、外资并购、管理层收购的基本政策及其突破,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政策突破亦是并购重组制度变迁的具体体现。一、从禁止到放开一一自然人收购上市公司的政策突破关于自然人是否具有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问题,1993年4月22日起开始施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股票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即A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
2、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千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指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指H股、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虽然不受此数额限制,但他们不能购买A股,因而难以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按照原有的规定,实际上任何自然人都被拒之门外,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只有法人才能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虽然在当时的情况下,自然人拥有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可能性很小,但限制自然人作为收购主
3、体的规定并没有理论依据。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从法律行为的定性上说是一种民事行为,现代民事法律的关于于民事行为基本特点在于民事行为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以及法人和公民之间且交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禁止自然人而允许法人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显然和现代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而另一方面,被禁止作为收购主体的自然人很容易找到规避该规定的途径。例如可以委托别的自然人参与收购,只要大家收购的股份比例都不超过千分之五;或者,自然人先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去收购。因此,禁止自然人作为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在实践上不具有操作性,只能是徒然增加了自然人收购的成本。今天回头分析这一政策,可能与当时对经济改革的认识
4、有限,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意识形态的影响。而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这就取消了对自然人不得作为收购主体的不合理限制,意味着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大门开始向自然人敞开,使得个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一种可能。这不但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日趋多样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随着收购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可以吸引更多的有经济实力的实体进入证券市场,从而促使二级市场上的收购活动更加活跃。2002年9月28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自然
5、人、法人和社会主体都可成为兼并收购的主体。法规的明确规定,使自然人收购从幕后走向台前。近年来自然人通过收购而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红豆股份原控股股东红豆集团为规范工会持股问题,于2003年8月实施了股权转让手续,红豆集团全部股份转让由郭小兴等50位自然人持有。由于受让股权的自然人包括红豆股份董事长、副董事长等高层管理人员,此次股权转让被称为“曲线MBo(管理层收购从政策反复到政策稳定一一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政策突破1、1995年9月之前的政策许可期九十年代初,在改革开放、引进外资政策的引导下,外商投资企业受刚刚建立的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政策的利好影响,开始了介入中国证券市
6、场的热身准备,证券市场上成功引入了一批具有外资背景的公司。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肇始于1995年的北旅汽车案,1995年7月,日本五十铃和伊藤忠以协议的方式一次性购买北京旅行车股份有限公司(600855)(现更名为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法人股400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o但当时关于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操作程序、披露准则、支付方式等关键性问题都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2、1995年9月到1998年9月的政策禁止期北旅汽车案发生后,出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48号文),规定在国家有关
7、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外资被明令禁入中国A股流通市场。这是我国首次正式对外资并购的有关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外资并购因此进入长达6年的低潮期。31998年9月到2001年11月的政策过渡期1998年9月14日外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内企业可以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收购兼并,1999年的证券法专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内容,1999年8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出入境检验局的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
8、见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发行A股或B股”,表明在此期间有关外资并购的政策有所松动,但是由于48号文的限制并未解除,这一阶段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仍不具操作性。4、2001年11月之后的政策稳定期2001年11月5日,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外资非投资性公司如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通过受让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该意见受中国申请加入WTO的大环境影响,是资本市场开放的一个必然结果,它表明了我国正在按照WTO的规则,对外商投资企业逐步施行国民待遇的政策方向。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也相继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9、与分立的决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和处置的暂行规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等一系列法规规章。这些规定虽然大多并不直接适用于上市公司并购,但是对规范外资间接并购上市公司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些规定的推动下,外资并购重新开始活跃起来。不过由于48号文的影响,这段时间里的并购案例一般以间接并购为主,少数涉及到国有股法人股转让的,也多经过一定的特批程序。2002年下半年起,有关部门在很短时间内出台了一系列与外资并购相关的法规规章。9月28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
10、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程序和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于在收购主体和收购方式上没有特别限制,两个办法被认为已搭建起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程序框架;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明确规定相应原则、条件和程序,暂停多年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得以重新全面启动。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外资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进入了实质性实施阶段。通知从政策上允许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解决了收购主体的国民待遇问题。而且对外商受让的程序、外资行业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如果说收购管理
11、办法解决了外资收购的程序和权利义务问题,披露办法搭建起信息披露体系,那么通知的发布彻底解决了外资收购的市场进入问题。通知直接对外资并购中最为敏感和关键的国有股法人股向外商转让的问题做出规定,允许外资以支付自由兑换货币和参与公开竞价的方式受让国有股法人股,并规定了相对严格的产业政策、国有股权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审批程序。这一通知被广泛认为是向外资开放上市公司并购市场的正式宣言。在通知之后,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又很快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8日,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工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前者向外资开放了A股
12、的直接收购市场,并规定了详细的外汇管理程序和严格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通过托管银行投资于境内A股市场,A股市场原本牢牢关闭的大门开始打开;后者规定了国有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除外)向外资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债权和资产,或者接受外资增资,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对外资通过改组国有企业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某些问题做出规定;2002年12月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规定外资并购符合一定持股比例的应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2003年3月7日,原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3、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外资并购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该法规对外资并购的原则、程序、审批做出了相关规定,为外商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认购增资或增发股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资产,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后以该资产作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形式投资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它的推出,标志着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以鼓励规范为主导的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政策逐步稳定。5、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产业限制出于保护本国产业结构和产业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的需要,各国对准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均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我国国务院颁布的指导外
14、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综合体现了对外资流向的积极引导,将外商对中国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并分别予以详细的规定。其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因此,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必须遵照上述规定,如果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的,则只允
15、许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规定“中方控股”的,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为51%以上;规定“中方相对控股”的,是指中方投资者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投资比例之和大于任何一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凡禁止外商投资的,其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得向外商转让;必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转让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上述一系列外资并购法规规章的出台不仅在政策层面上明确宣示了外资并购时代的来临,使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政策逐渐清晰明朗并趋于稳定,也在操作程序上为外资
16、并购上市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下表是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一览表。表3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一览表(截至2005年3月1日)证券名称公告时间并购方式收购方外资比例股东地位航天长峰95/6/17协议收购五十铃伊藤忠25%二赛格三星98/8/14协议收购外资股三星康宁(韩)21.37%二03/2/11协议收购国有股三星康宁35.46%-深万科00/8010协议收购华润(香港)二ST科龙02/4/18协议收购格林柯尔20.64%-江铃汽车95-8-2698-11-2定向增发B股FORD20%29.96%二华新水泥99-3-2定向增发B股HOLCHINB.V23.40%二海南航空95-
17、6-18定向增(减持)BAmericanAviation21.23%-99-11-25股Ltd.14.85%-深国商95-10-27B股和昌父子公司(马来西亚)13.70%二江汽股份01-7-23B股安卡莎机械(马来西亚)15.67%二莱织华01-11-10B股松岗株式会社(日本)41.66%-耀皮玻璃99-12-2500-6-22协议收购增持B股皮尔金顿国际控股16.70%18.97%-长安汽车96-11-1B股五十铃伊藤忠9.99%二TCL通讯01-6-1502-4-16外资发起人股参股母公司TCL通讯设备(港)等5家25%-上海家化99-6-30外资发起人股上实日化控股有限公司28.15
18、并列一亚星化学00-1-17外资发起人股香港嘉耀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5.90%二北方股份00-6-1外资发起人股英国特雷克斯设备有限公司25.10%二四川锦华01-9-17协议收购华润(香港)51%-上海贝岭01-10-24收购上海贝尔50%加1股的股权Alcatel50%加1股二青岛啤酒02-11-1定向发行可转债AB4.5%(5年后27%)二民丰农化03-4-30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国泰颜料(中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03-9-18Citibank4.63%四东风汽车03-4与大股东组建合资公司共同控股日产汽车中孚实业03-8-30协议收购EVERVlDE公司34.81%-ST桦林03
19、9-16拍卖获得新加坡佳通轮胎(中国)公司44.43%-乐凯胶片03-10-23协议收购伊士曼柯达公司20%华菱管线2005-1-15协议收购米塔尔钢铁公司37.17%并列一三、完全停止还是规范缓行管理层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政策突破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BUy-OU3MBo)在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英国,70年代起流行于欧美国家。管理层收购最初是上市公司管理层以取得公司控制权为目的发动的一种股份收购,后来发展成为较为普遍的公司的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
20、为。由此不难看出,这样一个收购过程,为公司的管理层提供了一个创造和积累个人财富的机会和渠道。MBo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内部的经理和管理人员,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变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MBO主要是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MBo目标公司往往是具有巨大资产潜力或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的企业;MBo完成后,这一目标公司会寻求机会上市套现,使MBo的投资者获得超常的回报。还可以看出,MBo产生的体制基础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所存在的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管理低效问题。通过管理层对公司的收购,可以实现经理人对决策控制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接管。国外的实践也证明,MBo在激励
21、内部人员积极性、促进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效地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增强企业的经营绩效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MBo对于理清企业产权,实现所有者回归,建立企业的长期激励机制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90年代初期,MBo市场在国外极盛而衰,但作为我国国企产权多元化改革的一种探索方式,MBO自90年代末在国内出现以来,因其在运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奇诡精巧的股权腾挪、扑朔迷离的资金链条及环环相扣的操作手法令人叹为观止,MBO大功告成之时所带来的以亿元计的财富和制造超级富豪的流水线功能令人惊诧,因此,自1998年四通集团改制打响中国MBo第一枪后,MBO就在国内受到广泛的关注和
22、异议,其中尤以多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MBO为甚。但是,无论从规模还是从时间上来看,MBo在我国还只能算是一个“新生儿”。1998年底四通集团开始发起职工持股会,2000年通过设立,总裁段永基个人持股达到360万股,成为国内首例MBO收购案例。2001年1月19日,广东粤美的实现股权转让,由管理层控股的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粤美的22.19%的股份,成为粤美的第一大股东,是国内首例上市公司MBO收购案例。自此,中国上市公司不断出现MBO收购案,截至2004年12月31日,国内已有超过二十家的上市公司实施了MBO,同时有众多上市公司开始讨论和计划实施MBO。下表是截至2004年12月31日已经完成
23、的上市公司MBO基本情况一览。表312:国内上市公司MBO一览表序号上市公司简称(证券代码)收购完成时间目标公司1大众科创(600635)1997/3上市公司母公司2杉杉股份(600884)1998/11上市公司母公司3大众交通(600611)1999/2上市公司母公司4粤美的(OOO527)2000/1上市公司5宇通客车(600066)2001/6上市公司母公司6深方大(OOOO55)2001/11上市公司7强生控股(600662)2001/12上市公司母公司8永鼎光缆(600105)2002/4上市公司母公司9胜利股份(000407)2002/9上市公司10特变电工(600089)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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