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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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33号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龙岩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活动,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2、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将所出资企业以及全资、控股子企业统称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活动。(一)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
3、委托理财等)。(四)其它形式的投资活动。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职责如下:(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二)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三)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五)调动和保护企业投资积极性,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本办法所称的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市政
4、府投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6000万元(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0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项目;资产负债率达到70%(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80%)继续投资的项目。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企业必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投资决策和资本运作程序;必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第七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
5、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龙岩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二)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组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明显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
6、的其他经营业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与构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五)项目出资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的投资项目)。第九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
7、送年度投资计划方案。(二)市国资委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方案进行评审,并自收到齐全合规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意见;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评审意见的,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提交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后,将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第十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由企业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一)需
8、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项目:1已列入经市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单项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6000万元)以内的投资;2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的日常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责管理。但应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将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投资情况一并纳入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委。3市政府指定的项目(包括代建项目)。以上投资项目由所出资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直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所出资企业应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向市国资委报告,其中,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市国资委,并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市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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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 监督管理 委员 会所 出资 企业 投资 管理 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