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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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XX省消防条例XX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
2、作负领导责任。第三条市、县(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县(区)两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六条市
3、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二)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健全部门工作协调、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惩戒机制,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三)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四)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政务督查、政府绩效考核、等级评定等内容,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4、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六)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七)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并按照规定落实必要保障;(八)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九)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制
5、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十一)在社会福利机构、小型幼儿园、托儿所、小旅馆、群租房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十二)推动智慧消防体系建设,建设使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鼓励火灾高危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公共建筑全部接入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十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四)推
6、动下一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系统落实火灾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十五)组织对发生亡人及有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将消防工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经费纳入本年度预算,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网格化管理、安全检查、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运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和专职消防队运行等工作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或在总体规划中
7、设置消防专篇,并组织实施;(四)规范化运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和专职消防队,并按要求进行提质升级,充分发挥消防宣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防火巡查等职能;(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综治网格治理平台和平安乡村建设,逐级划分消防安全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负责人及其职责,借助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加强消防信息采集、检查、督查、情况反馈、问题督办;(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对“多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的场所)、“九小”场所、居民楼院进行重点
8、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七)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原因,并做好火灾善后处理工作;(八)指导本辖区内无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九)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除第三项以外的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以下群众性消防工作:(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
9、管理,落实联防联控措施;(二)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整合社区保安人员、物业管理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联防组长、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力量,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分时段优化人员编组,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等活动;(三)对居民小区、村民集中居住区域、城中村自建房屋商用场所(旅馆)、沿街门店、“多合一”场所等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本辖区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处理,
10、对超越职责权限的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消防工作。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灭火救援、消防演练和宣传。第九条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四)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具体实施;(五)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
11、问题通报等工作机制;(六)具体承担火灾事故挂牌督办制度落实、综合协调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市、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消防救援机构;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服务中心,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三章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二)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按照“分类指导、典
12、型示范、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结合火灾发生规律和消防安全隐患特点,明确岗位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
13、管理责任:(一)应急管理部门1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 .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3 .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二)消防救援机构1 .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2 .依法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 .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4 .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5 .实施火灾扑救;6
14、开展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7 .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对亡人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8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公安部门1 .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移送的消防违法行为;2 .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等工作;3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4 .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办理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四)市场监督管理
15、部门1 .监督管理生产、销售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2 .加强电动车、电器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3 .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五)教育体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内体育类场馆,以及报经审批的民办教育和民办培训机构场所的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六)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福利彩票
16、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八)商务部门负责流通领域有关企业消防安全治理,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石油及成品油流通领域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 .负责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负责依法对建设工程存在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理。3 .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推动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负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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