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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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和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组建,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评标专家参加评标、辅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日常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
2、息系统。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综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专业分类标准,按照地域、行(专)业等分类,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全省,为招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实现评标专家跨区域、跨行业资源共享。第四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需要评标专家的,可以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或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项目,评标专
3、家可从其他省级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相关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对有关招标投标项目的评标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承担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有关管理工作,具体如下:(一)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处理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跨行业、跨区域重大问题。(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开展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考核,受理涉及评标专家的有
4、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维护进场交易项目评标活动工作秩序,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记录评标专家履职行为信息,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日常运维、安全保障等具体工作。承担评标专家入库申请信息核验、培训考核组织落实、评标专家档案管理、公告公示信用信息等日常管理工作。省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另行设立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六条综合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外,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行政监督部门可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对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核查。第三章评标专家选聘条件第七条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或者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取得专业领域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不区分等级满5年);(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
6、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操作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四)(五)项应当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标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违反刑法,受过刑事处罚或不起诉的;(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提供不实信息、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七)考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评标专家
7、的入库出库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通过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定期公开征集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对部分评标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或应急需要的专业,可以定向公开征集,及时补充评标专家资源。第十条评标专家入库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选综合评标专家库,经资格审核、入库培训和考试合格受聘成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线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入库,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个人申请书;(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工作单位的推荐书;(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
8、书面承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申请入库人员根据从业经历、职称职业资格等条件选择相应的评标专业,申报评标专业不超过6个。第十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提交申请的专业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员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定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第十四条资格审核合格人员按要求参加入库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技能、职业道德及相关专业要求等。第十五条资格审核合格经培训并通过入库考试的专业人员,即具备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纳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颁发评标专家聘书。第十六条评标专家每任聘期五年。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6个月内
9、提出续聘申请,符合入库标准并通过培训考试的继续聘任。未取得聘用证书的人员,不得以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身份从事评标活动。第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其解除聘用关系:(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不再具备或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或标准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聘申请;(四)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在聘期结束的资格复审、培训考试或履职考核不合格应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五)出现本办法第八条列举情形的。第十八条评标专家自愿申请退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在线提交书面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并在10日内公告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
10、出库,同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第五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评标专家负有以下义务:(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11、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评标专家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依法维护评标专家合法权益。第六章评标专家抽取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原则上在招标项目开标的当日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抽取的,不得早于开标前24小时。第二十三条评标专家接到评标通知并且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评标。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的,应使用评标通知中指定的联系方式及时请假。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有下列情
12、形之一的,可以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一)按照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或者无法完成评标任务的;(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四)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遵守评标现场纪律、扰乱评标秩序、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终止评标活动的;(五)评标活动依法需要重新组织的。被更换的评标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一)综合评标专家库没有符合的条件评标专家人选的;(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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