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docx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黑医保规120258号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社会保险部、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保险中心:现将黑龙江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5年6月11日黑龙江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自愿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药械服务的实体零售药店。本规程所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
3、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第三条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是指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经协商谈判签订的,用于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是医保经办机构为实现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目标,与相关医药机构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并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医保绩效考核、医保业务宣传培训等。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准入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动态调整等相关管理制度,配
4、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相应岗位职责。定点医药机构应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医保协议约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解读及医药服务。第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在确定定点医药机构和协议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第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择优选择。第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及定点医药机构在准入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应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第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统筹地区协议管理工作,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并细化办事指南和经办流程。第二
5、章准入申请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拟定年度执行计划,并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第十条符合本行政区域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承诺愿意承担医疗保障服务的医药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及本统筹区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可按统筹地区公布的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医保定点。第十一条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办法、准入评估经办规程、协议条款等相关要求,明确申请医保定点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公开途径向社会公布申请条件、
6、不予受理准入申请的情形、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部门、办理时限等。第十三条医药机构按规定提出准入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年度执行计划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结果。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充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资料审查、函询相关部门等形式对医药机构申请材料和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第三章组织评估第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应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第
7、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建立评估小组人员库。第十六条评估小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对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并通过现场考察和专业评估等方式开展评估,重点核查医药机构是否满足准入申请条件,评估情况应由医药机构签章确认。评估内容可包括:医药机构类型、医药机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及注册地信息、执业范围、场地设施、科室设置、人员配备、管理能力、特色服务、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联网结算条件、所在区域原有定点医药机构布局情况等。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评估细则,确定
8、标准并量化。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及口径,公平、公正开展评估。现场评估不得少于2人,评估前应向评估对象做出廉政承诺,并保留核查材料、影像资料等工作印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第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对评估结果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并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于评估合格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示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医保经办机构应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不符合定点条件的,不得签订医保协议。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
9、果告知送达之日起,医药机构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评估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按照前述程序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自再次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药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第四章协议签订第十九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依据全省医保协议范本制定本统筹地区协议文本,可进一步细化量化医保协议条款,不得删减或降低医保协议范本条款标准。在发布协议文本前,应将协议文本(标注修改内容)报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审定通过后开展本统筹地区医保协议签订工作。第二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向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公布本统筹地区医保协议文本。医保协议文本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
10、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范围、费用审核结算流程、价格管理要求、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数据质量要求、协议履行核查、医保绩效考核、违约责任、协议时效、争议处理等内容。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第二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且公示通过的医药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双方可按照电子签章管理等有关规定,线上签订电子协议。医保协议应由医保经办机构、医药机构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宣传、培训、解读及考试工作,确保医药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医保协议内容和具体要求。通过培训考试后,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医药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因医药机构原因,未在约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黑龙江省 医疗保障 关于 印发 医药 机构 协议 管理 经办 规程 试行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