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材料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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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2021修正)修正)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2021修正)修正)全文全文-【颁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发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8-01【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修改变更】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前言前言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2、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并重新对外公布。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推动依法治税工作,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办法,自2015年2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的发布实施,切实加强了税务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效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有力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持续优化,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意见,不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质量,
3、推进科学精确执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办法对制定目的、保密规定、审理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修订背景修订背景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是贯彻落实意见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等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以集体审理方式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升税务机关精准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为了将意见有关要求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中落到实处,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
4、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调整办法制定目的调整办法制定目的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同时,意见也明确了健全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严防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等要求。为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衔接,落实意见关于保护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有关要求,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
5、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修改保密规定修改保密规定一是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情况,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修改为“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调整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顺序。二是为落实意见关于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办法第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6、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案件不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税务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此外,还修改了组织听证的有关表述,明确了审理期限的执行口径,调整了审理文书。调整审理范围调整审理范围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01总则总则02审审理机构和理机构和职责职责03审审理范理范围围04提提请请和受理和受理05审审理程序理程序06执执行和行和监监督督07附附 则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优化税务执法方
7、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科学精确执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条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第三条第三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第三条第三条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直接相
8、关。第四条第四条理理机机构构和和职职责责第二章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税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税务局其他领导担任。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政策法规、税政业务、纳税服务、征管科技、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督察内审部门。各级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第五条第五条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本机关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议事规则等制度;(二)审理重大税务案件;(三)指导监督下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
9、在政策法规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人兼任。第七条第七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二)提出初审意见;(三)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四)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五)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稽查局对其提交的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第九条第九条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10、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第十条第十条审审理理范范围围第三章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三)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四)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五)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六)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二)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
11、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提提请请和和受受理理第四章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12、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三)税务稽查报告;(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五)听证材料;(六)相关证据材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
13、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审审理理程程序序第五章第第一一节节 一一般般规规定定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补充调查、请示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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