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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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普通中小学校建立标准市工程建立规普通中小学校建立标准StandardforschoolconstructionofgeneralandprimarysecondaryandhighschoolsDG/TJ08122004J1035520042004市工程建立规普通中小学校建立标准StandardforschoolconstructionofgeneralandprimarysecondaryandhighschoolsDG/TJ08122004主编单位:市教育委员会批准部门:市建立和管理委员会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市建立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4289号关于批准普通中小学校建立标准为市
2、工程建立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市教育委员会主编的普通中小学校建立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市工程建立规。该规统一编号为DG/TJ0812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该规由市建立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市建立和管理委员会二四年五月十日前 言本标准系根据市建立和管理委员会2003年以沪建建200387号文的要求,由市教育委员会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而成。 市中小学校建立标准DBJ08-12-90以下简称90标准自1990年颁发以来已13年,随着经济的开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开展的需要。2002年4
3、月,建立部、国家开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以建标2002102号文联合颁发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立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并于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标准的修编,主要参照国标的容,并结合市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关于用地指标,那么根据中小学建筑设计规GBJ9986与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分别对学校的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绿化用地进展了测算和调整。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容为:1总那么;2术语;3学校建立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4用地面积指标;5建筑面积指标;6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告知市教育委员会地址:市愚园路460号;
4、 :20004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市教育委员会 参编单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市教育开展 市教育技术装备部 教育建筑设计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国良 奚道章 叶文俊 丁铭杰 胡建中 何梅珍 邵永杰 参加起草人:余利惠 挺 林 红 丁新康 国平 龚 柳 陆伯鸿 周齐佩 严 明 陆如俊 甘建栋 市建立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二三年十一月目次1 总那么62 术语73 学校建立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83.1 学校建立规模83.2 学校设点布局83.3 学校选址93.4 校园规划设计94 用地面积指标104.1 一般规定104
5、2 用地面积指标105 建筑面积指标115.1 一般规定115.2 教学与教学辅助用房125.3 办公用房185.4 生活用房195.5 建筑面积指标206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21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251 总那么2 术语除市、区县实验性、示性、标志性、“小班化教育、特殊教育和重点高中以外的一般学校。“五指小学五年学制,“四指预备班和初中共四年学制,“三指高中三年学制。primaryschoolandsecondaryschoolasone指小学到初中毕业九年教育学制。指学校班额控制在30人以下的教育实践。窗面积与室使用面积之比。3 学校建立规模、设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3.1 学校建立规模中小
6、学校建立应按小学、初中、高中“五、四、三和“九年一贯制学制设置。中小学校的建立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和城市建立规划的要求确定,小学为20、25、3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为27、36、45班,初级中学为24、28、32班,高级中学为24、30、36、48班。小学每班应为40人,初中每班应为45人,高中每班应为50人。3.2 学校设点布局中小学校设点布局应符合以下原那么:1学生就近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高中:建筑面积266,用地面积626;初中:建筑面积442,用地面积981;小学:建筑面积461,用地面积1102。中心城外环线以新建住宅区,其千人指标应为:高中:建筑面积26
7、6,用地面积536;初中:建筑面积442,用地面积839;小学:建筑面积461,用地面积929。3.3 学校选址3.4校园规划设计4 用地面积指标4.1一般规定4.2用地面积指标单位:m25 建筑面积指标5.1一般规定1教室包括普通教室与选修课教室。2专用教室包括自然教室、实验室,音乐、形体、美术、书法、史地、多媒体语言、计算机和劳动技术教室等。3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教学与辅助用房。5.2教学与教学辅助用房1普通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应小于64,中学不应小于68。数量按学校规模配置,每班1间。2选修课教室每间使用面积:小学不应小于64,中学不
8、应小于68。其数量按教学课程计划和学校规模配置。小学30班宜设1间,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初中不宜少于1间,高中不宜少于2间。1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设自然教室,其数量按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置12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5。另配仪器标本准备室,每间使用面积宜为42。2中学设物理、化学、生物和研究性实验室,其数量按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置310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6。另配仪器标本、准备室,使用面积宜为47。3音乐教室按教学大纲和学校规模宜配置12间,每间使用面积:小学不宜小于85,中学不宜小于96。另配乐器室,使用面积:小学宜为27,中学宜为31。4形体教室使用面积:小学不应小于85,中学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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