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管理工作规范DB50T1019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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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160A01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10182020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管理工作规范Specification for ownership of office and business space of party and governmentorgans2020-07-10 发布2020-10-01 实施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重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员:高龙、
2、崔利华、李勇、肖波、丁娟、肖全敏、邱克斌、陈馨、向龙宇。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管理工作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管理工作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权属主体、权属登记类别、权属登记工作流程、权属档案管理等工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管理工作。注: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办公业务用房权属 ownership of office
3、 and business space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归属。4 基本要求4.1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的权属应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4.2 办理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登记的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4.3 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登记工作应落实专门工作部门及经费。5 权属主体5.1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名下,使用单位应配合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文件第 7 章的要求办理权属登记。5.2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办公业务用房权属应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5.3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
4、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可将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6 权属登记类别6.1 类别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权属登记的类别主要包括:初始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及备案。6.2 初始登记(首次登记)6.2.1 党政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权属尚未登记的,由使用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规划、用地、建设以及不动产登记所需其他资料,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申办初始登记。6.2.2 具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由党政机关占有、使用且属于机关资产的办公业务用房,因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不动产登记要件缺失,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初始登记的,由机
5、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协调办理权属初始登记。6.2.3 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后,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权属初始登记。6.3 变更登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变更登记:a) 办公业务用房权属已登记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名下的;b)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c) 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e)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f) 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g) 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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