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政策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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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丰台区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顺利推进现阶段以“总调查、总登记”模式开展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宅基地管理和确权登记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疑难问题处理政策,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开展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保障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服务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助
2、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二、工作目标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启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全面查清现状宅基地底数,清晰掌握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依法依规开展不动产登记,基本实现“应登尽登”、颁证到户。三、工作原则(一)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原则对于历史上形成的宅基地,应尊重历史事实,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确保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利人权益得到平等对待。宅
3、基地确权登记的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原则针对宅基地实际使用状况及相关材料实事求是开展地籍调查,依法依规确权登记,确保成果真实准确。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四、工作程序(一)发布通告通告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名义发布,通告的内容、发布范围以及发布方式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通告应在乡镇(涉农街道)、村张贴,并在首都之窗、区政府网站发布。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同时采取电视、广播、报纸等方式广泛发布。(二)地籍调查依据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地籍调查,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调查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提交相关材
4、料。(三)村乡两级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每户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以及地上房屋基本信息等情况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应出具确认材料,报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对每户的材料进行认定,同时对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出具是否合法用地意见,对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材料的出具相关审核意见。(四)完善门牌信息公安机关应按照“一宗宅基地一个门牌”的原则编制宅基地门牌号。已编制完成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向公安机关核实门牌调查结果。尚未编制的,完成村乡两级确认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牌
5、五)不动产登记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应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共同组织群众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申请不动产登记,实现批量受理。登簿前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对拟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不动产权证书要颁证到户,对于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向每户核发一本证书。核发新证时,应一并收回原证书;原证书无法收回的,在登记完成后,将原证书公告作废,避免重复发证。五、妥善处理疑难问题(一)宅基地权利资格主体认定标准1 .关于确权登记中的“户”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应确权登记到继承人。每宗宅基
6、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具备分户条件的除外),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户籍登记在不同宅基地上且不具备分户建房条件的,应认定为一户。户中应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关于“户成员”的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每宗宅基地原则上应认为只有一户,由户籍登记在同一宗宅基地上的家庭成员组成,一般包括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情况复杂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综合村民身份、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村规民约等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按户登记的人员,只能作为一宗宅基地的户成员。户籍登记在不同宅基地上且不具备分户建房条件的,应认定
7、为同一户内成员。3 .关于分户确权(1)符合当时当地分户建房条件而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在本宗宅基地以外另行建房或合法取得本村房屋占用宅基地分开居住的,其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建房手续后,依法予以分户确权登记。(2)符合当时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已分割原宅基地形成单独院落分开居住生活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家庭内部分家析产无争议,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建房手续后,依法予以分户确权登记。(二)依法明确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确权登记问题1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依法按户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应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 .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对继承人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
9、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确认材料、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可对原始取得人员按权利人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镇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确权登记。落户后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 .因婚嫁、就业、入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本村或者转
10、非的原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政府确认,在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中可以作为户成员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三)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建房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其他情形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则上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
11、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四)依规处理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登记问题同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形成的,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不动产登记机构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不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有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有办理登记。因其他原因形成的,符合分户建房条件,当事人同意分割宅基地且分割后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可以分割宅基地后为每户办理登记;不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按照宅基
12、地使用权共有办理登记。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五)结合实际规范房屋规划或建设材料要求经危房改造、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专项工作成果认定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问题并已纳入整改范围的房屋,整改完成后方可开展登记工作。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的,已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及房屋建设审批手续的,按照批准文件记载的内容予以确权登记;无法提供建设手续的,可以按照本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先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六)依法依规明确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L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合法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2. 1982年2
13、月24日(含当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发布以前划定的宅基地,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266.67平方米)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宅基地的实测占地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测占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测占地面积大于面积标准的,按照现行规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实测占地面积。3. 1982年2月24日(不含当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二年四号、二十九号文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8223号)发布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每户
14、最高不超过0.3亩(200.00平方米)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宅基地的实测占地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测占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测占地面积大于面积标准的,按照现行规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实测占地面积。4. 1985年3月29日(不含当日)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的暂行规定(京政发(85)020号)发布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永定河为界,河西地区每户最高不超过0.3亩(200.00平方米)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河东地区每户最高不超过0.25亩(166.67平方米)确定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宅基地的实测占地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的,按照实测占地面积
15、予以确权登记;实测占地面积大于面积标准的,按照现行规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实测占地面积。5.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6.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测占地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情况;其现有的宅基地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照合计面积标准予以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的附记栏中注明相关情况以及实测占地面积。超出部分,可由其继续使用,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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