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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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名称劳作合同管理制度受控状态编 号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劳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强化劳作合同管理,维护工厂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厂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工厂形成劳作关系的劳作者。第3条 工厂与员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作合同,明确工厂和员工的双方责任,以法律形式确定双方的劳作关系。第4条 除法律、法规或劳作合同另有规定外,劳作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需认真履行,不受工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变动的影响。第2章 管理机构第5条 由工厂法定代表人授权工厂总经理负责与工厂全体员工签
2、订劳作合同。第6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工厂劳作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第3章 劳作合同的内容第7条 基本事项。工厂名称、注册地址;员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第8条 基本条款。1劳作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4劳作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5社会保险。6劳作纪律。7劳作合同终止条件。8违反劳作合同的责任。第9条 双方约定的保守工厂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有关事项。第4章 劳作合同期限第10条 劳作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第11条 工厂可以依据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劳作合同期限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2条 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3、内劳作合同期限到期的,劳作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第13条 员工属于涉密人员或从事与工厂商业秘密相关工作的,其劳作合同的期限延长至保密期满为止。第14条 工厂对新聘人员均执行试用期。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合同期限为三年的试用期为六个月,但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工厂可随时解除劳作合同。第15条 劳作合同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限制。第5章 劳作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第16条 员工签订劳作合同的程序。1工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作合同。2其他员工与工厂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劳作合同。第17条 劳作合同必需由当事人双方亲自签
4、字或盖章。如果当事人因故无法亲自履行签章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书应包括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责任等内容。第18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19条 因工作必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劳作合同中工作内容的条款视为自动变更,工厂与该员工无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第20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厂可以解除劳作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选用条件的人员。2严重违反工厂规章制度和劳作纪律的人员。3严重失职、营私作弊或泄露工厂商业秘密,对工厂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员。4被工厂辞退、除名或开除的人员。5被依法劳作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6打架斗殴、参加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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