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审衔接工作汇报共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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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裁审衔接工作汇报(共6篇) 第1篇:裁审衔接工作交流材料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交流材料为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联动协调机制,加强裁审衔接工作,增进裁审相互了解,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统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对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解和认识,明晰裁审标准,统一裁审尺度,规范裁审程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准确性,以切实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区人民法院、区仲裁委今天召开我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现将近年来劳动仲裁工作开展情况介绍如下:一、劳动仲裁工作总体情况1、人员编制情况目前,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有仲裁员
2、X人,其中硕士研究生X名,大学本科X名,均参加过劳动争议仲裁员培训,取得仲裁员证。2、年-年案件处理情况年-年,仲裁委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8起,其中确立劳动关系争议7起、工伤待遇类争议105起、劳动报酬类争议13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类争议125起、社会保险类争议85起、双倍工资类争议10起,其他类争议5起;结案258起,其中调解132起,撤诉49起,裁决77起,调解率为70%,共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711.82万元。二、劳动仲裁具体工作开展情况1、逐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处理,并完善案件卷宗管理。2、案件处理过程中着重调解、优先调解,加强部门联动,与司法局、信访局、
3、人民法院、公安局等部门协作,动用多方资源,调解处理案件。3、加强业务学_,提升仲裁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4、发挥劳动监察“两网化”、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并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45家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并通过开展调解员培训、案件指导等方式提升基层调解水平,推动在基层、在企业内部化解劳动争议。5、借助劳动监察,督促企业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6、加强劳动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制作典型案例宣传册、举办专题讲座、上门服务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完善规章制度,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三、目前需要研讨沟通的问题(一)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对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需统一尺度。在处
4、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劳动仲裁更倾向于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规定,而人民法院则更加注重于整个法律体系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劳动争议判例。由裁判依据的不统一,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仲裁和法院判决时由于所适用的裁决依据不同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的尴尬局面,损害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具体有:1、仲裁时效的认定(1)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认定。(2)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仲裁时效,“应当知道”如何判断。法律公布施行,是否可以推定法律赋予的权利其应当知道。2、受案范围的认定(1)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侵害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导致其因病致残或
5、死亡,又无法认定为工伤的,追究侵权责任,是否属于仲裁委受理或直接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2)社会保险争议受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争议经仲裁裁决后的法院执行问题。(3)个人以提供劳务形式承包用人单位主要工作内容,产生报酬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受案范围。(4)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按劳动争议处理?(5)用人单位注销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受理?3、劳动关系认定(1)建筑施工领域违法分包、转包情况下的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
6、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否支持?劳动者直接主张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是否支持。(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问题。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还是劳动关系处理?(3)内退人员劳动关系认定。(4)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劳动关系认定(5)在校学生,未通过学校安排,自发勤工俭学,发生劳动争议,是否让劳动关系处理。(6)“两不找”案件劳动关系的认定,该段期间社会保险、生活费的处理。4、管辖权认定:
7、仲裁委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准,对于本地企业在外地用工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是否受理。(司法解释四规定法院认为仲裁委裁定错误的可以建议受理)5、劳动合同(1)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然不签订书面合同,是否可以继续要求支付双倍工资。(2)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当月发放的奖金、提成等。(3)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离职后的劳动者再回原单位工作,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4)劳动者依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是否支持。(5
8、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无工会的,无法通知或完善手续的,解除合同是否违法。(6)劳动者依法请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可裁定签订,还是仅确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6、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认定及举证责任7、工伤双赔问题: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第三方赔偿后,劳动者索要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是否应赔偿,应赔偿部分?8、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部分事项不服提起诉讼的,法院能否只对其不服部分进行审理,对于其他部分是否会在判决书中直接列明,如不列明,原有仲裁裁决无法执行,当事人权利无法全面保障。9、证据认定
9、及举证责任: (1)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认定(2)劳动监察依法所做的调查笔录的证明效力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发生争议的,是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举证责任。10、仲裁中视为撤诉或缺席判决实际操作上的注意事项。(二)裁审衔接加强配合协作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争议等类案件,需要在裁审程序上加强衔接,加强配合协作,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1)支付令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适用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包工头或施工单位支付。(2)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10、的申请条件、程序,仲裁委与法院的配合(3)裁决先予执行的适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法院对于执行的审核标准、要求?(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认定适用标准、具体操作程序,对于劳动监察工作环节的要求。四、完善裁审衔接工作的相关建议1、加强裁审衔接、畅通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联系沟通,统一裁审理念和标准。(1)建立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重大、疑难问题。每年召开1次会议,通报劳动争议办案情况,增进了解,统一案件裁审标准,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执行。(
11、2)不定期召开业务研讨座谈会,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和疑难案例的研讨通报,制作典型案例汇编,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审尺度。(3)开展互动交流、观摩学_,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采取裁审开庭互听、裁审评判认定、裁审联动协作、信息互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工作措施,部门之间就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仲裁和审理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进行双向沟通,共同商讨措施。3、加强具体案件处理协作,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裁决先予执行的案件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给予必要的支持,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阅案卷材料的,双方予以配合和协助。4、开通涉及弱势群体劳动争议案件裁审“绿色通道”,在调解、仲裁、审理环节加强涉弱势群体重大案件的沟通
12、协作,部门联动,快速配合,妥善处理。5、开展调解联动,重大案件相互邀请仲裁员或法官提前介入,参与调解,力争以调解的方式结案。6、建立裁审信息沟通制度。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指定案件信息联络员,定期通报案件信息,特别是对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7、共同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培养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第2篇:浙江健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浙江健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近年来,浙江省各级人社部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共同建立健全裁审衔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仲裁和诉讼的公信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
13、以“零距离”为目标,强化沟通协调机制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绝大多数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争议处理最新法规政策,共同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沟通法律适用标准等。2.开展联合调研部分地市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深入基层,共同查找疑难复杂或裁审不一致的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讨论。3.联合开展宣传不定期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和业务培训。浙江省仲裁院与浙江省高院民一庭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宁波市连续举办三届劳动争议预防与治理论坛,邀请法官讲解源头治理与风险防范。二、以“零差别”为目标,形成裁审标准统一机制1.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以指
14、导意见和会议纪要等形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年至年,浙江省仲裁院与浙江省高院民一庭每年联合出台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就劳动合同履行、解除、终止过程中发生的60余个疑难典型问题明晰裁审标准。2.特殊案件及时沟通对重大群体性欠薪案件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仲裁机构在处理过程中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共同研究法律适用等问题。3.跟踪案件处理情况部分地区定期开展案件回访,有针对性地分析解决造成裁审不一致的原因。杭州等地建立案件信息反馈机制,人民法院定期将案件处理文书反馈仲裁机构,方便仲裁员跟踪案件诉讼情况,年杭州市争议案件裁审一致率达95%。三、以“零缝隙”为目标,完善协同办案机制1.规范受理、保
15、全和执行程序各地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立案审查监督机制,人民法院在立案中发现仲裁阶段无正当理由未立案、逾期未受理未裁决等情形,及时反馈仲裁机构;仲裁机构认真核查并及时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通过地方立法,规范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与人民法院衔接受理制度。 2.联动化解重大案件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加强联动,依法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等争议案件,协同化解纠纷。3.加强办案过程交流仲裁员与经办法官建立了微信群、QQ群,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交流讨论。四、以“零障碍”为目标,健全信息化保障机制1.开发“仲裁-诉讼”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浙江省人社厅与浙江省高院正在联合开发劳动人事争议裁审数据交换平台
16、今后将实现案件处理情况即时互通和数据共享,大大减少信息的重复录入和文书传递的资源浪费。2.探索多平台对接浙江省调解仲裁信息系统和网络服务平台主动对接浙江省综治委、浙江省高院开发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让人民群众更多了解调解仲裁,为当事人维权提供更方便路径。3.建立“互联网+庭审”观摩制度温州市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适时选取典型案件,通过网络同步直播方式播送庭审实况,组织仲裁员、法官观摩学_。4.借鉴“互联网法院”经验借鉴“互联网法院”经验,优化系统开发。浙江省仲裁院与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沟通交流与合作机制,学_吸收互联网法院先进经验,不断增强“互联网+调解仲裁”服务系统的可操作性。多年实践中,
17、浙江省人社部门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1.坚持主动沟通日常工作中,各级人社部门积极联系同级人民法院,邀请法官参加平时的工作会议和活动,以便更好建立互信、交流工作。2.坚持上下联动浙江省仲裁委与浙江省高院每年定期召开研讨会,由省市县三级仲裁员与法官参加,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事前广泛征集疑难问题,事中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最大限度做到规范自由裁量标准、统一裁审尺度。3.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从个案出发统一裁审理念,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4.坚持“互联网+”思维 充分发挥“互联网+仲裁+诉讼”优势,不断创新沟通渠道,打造信息交流平台、网上办案平台、系统衔接平台,提升案件
18、处理质效。第3篇:我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情况调研报告 我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裁审衔接情况调研报告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裁审衔接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机构裁决案件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之间的有效对接。这种衔接是两个不同执法主体对适用法律统一性问题的衔接,既有程序问题处理上的对接,也有实体问题处理上的对接。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为什么存在裁审衔接问题?这是由我国劳动争议“一调一裁二审”体制决定的。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无果后可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注:一裁终局案件对劳动者诉权无限制,而限制用人单位起诉权),案件进入法院司法程序审理。其
19、中协商和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则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近年来在劳动争议高发的形势下,我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主动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减少摩擦达到裁审之间的统一,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我省推进裁审衔接的措施与做法1、建立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重大问题。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建立双方高层领导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通报阶段性或突发性的劳动争议办案情况,增进裁审相互了解,共同商讨、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裁判中的重大事项,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执
20、行。目前,我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基本上都与当地法院建立了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1-2次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形势,议定出台重大政策,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如为应对解决“两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大幅增长而裁审标准不统一问题增多的趋势,年上半年,省劳动仲裁院主动联系省法院民一庭就劳动争议处理裁审衔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最后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专门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更好更统一处理劳动争议提供了针对性较强的参考意见。2、不定期召开业务研讨座谈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建立裁审衔接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促进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统一劳动争议
21、裁审标准。因此各地裁审衔接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裁审联合进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业务调研、研讨和座谈,特别就“两法”实施背景下的新问题、新情况,如案件的不予受理、逾期受理、逾期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部分一裁终局案件告知救济途径的表述、一裁终局案件的执行立案、裁决先予执行等的法律适用达成一致意见,为新法在最基层一线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证。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等市级仲裁机构都积极与当地法院加强座谈沟通,并就劳动争议案件具体问题处理出台了会议纪要,解决了部分裁审衔接难题,为基层一线执法提供了方便。有些劳动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还建立了裁审动态信息交流平台,双方通过该平台共享具体案件已达成一致的裁审意见。3、建
22、立裁审联动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建立裁审衔接机制的地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之间联动协作,充分发挥仲裁、诉讼各种法律程序的优势。一是办案中的联动协作。完善案卷复印、调阅制度,对于法院调阅仲裁机构案卷的,仲裁机构积极协助。对于仲裁机构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函告人民法院协助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暂停执行或提供其它协助的,法院也积极支持。二是执行中的联动协作。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建立劳动者权利兑现保障机制。仲裁机构在处理重大案件时,及时向法院通报案件的处理进程和当事人是否有过激行为等关键信息,便于法院适时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中发现有劳动争议隐患的,亦会预先告知仲裁委并
23、预留好职工工资等款项。三是结案后的反思改进。宁波市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对法定一裁终局、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等程序进行定期梳理与总结,确保仲裁与诉讼两个阶段的业务操作上的衔接顺畅。有些法院主动将企业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所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汇总后提供给仲裁院,对仲裁机构反思检讨全市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裁决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正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四是裁审联合培训业务人员。如省本级和杭州、湖州等市在仲裁员培训班中邀请法院资深法官对仲裁员进行授课;法院在业务培训中,也邀请资深仲裁员授课,相互交流对重要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实际操作办法。4、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从源头上减少裁审不一致。劳动争议在调解环节解决
24、了,就不必进入仲裁或诉讼阶段,这既节约了公共资源,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又以最佳途径解决了裁审衔接问题。这几年来,我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全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每年处理劳动争议10万余件(名列全国第3位),90%以上案件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结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实现了劳动关系双方共赢。一是健全基层调解网络,方便群众就地处理。当前全省98%乡镇、街道和经济发达的村、社区以及50%以上规模企业已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上万名专兼职调解员从事日常调解工作,每年调解劳动争议6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3%以上。基层调解组织的健全,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环节;二是强化仲裁案前调解,坚持案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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