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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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提升评标评审活动质效,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管理和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监督管理等活动。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
2、商小组成员的,其评标(审)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跨部门、跨地区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聘任并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采购人)提供评标(审)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四条【管理机构】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
3、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第五条【设置标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数智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第六条【职责分工】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评标专家入库初审、已入库评标专家基本信息变更审核、评标专业变更初审。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的条件认定,本行业省本级评标专家入库初审、本行业评标专家入库复核以及已入库评标专家评标专业变更复核。省大数据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具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联席会议管理
4、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抽取评标专家网络终端的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信息安全,做好抽取工作的记录和见证;依法为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的保密规定;管理评标现场秩序,对本场所内评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利用监控视频等记录评标过程并存档备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入库、教育培训
5、考核、出库等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入库条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责的良好的身心条件;(七)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各行业评标专家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禁止情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6、事行为能力的;(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专家权利】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采购人)聘请,担任评标(审)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审)活动的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专家义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
7、出回避;(三)遵守评标(审)工作纪律和评标(审)现场秩序;(四)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审);(五)协助、配合招标人(采购人)处理异议(质疑),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审)报告中的错误;(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采购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评标专家选聘第十一条【征集入库程序】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方式进行选聘,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管理系统申报和审核,具体入库程序、培训考核内容及标准等由联席会
8、议研究确定。第十二条【变更调整】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按程序提交审核。评标专家申请新增同行业评标专业的,应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按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后入库。评标专家申请新增跨行业评标专业的,按新专家入库流程申报。第十三条【聘期管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聘申请,由联席会议研究,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组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后,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第四章评标专家使用和评标专家库共享第十四条【随机抽取】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9、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使用外省专家的,原则上应当从当地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抽取地区限制】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原则上在项目交易所在设区市范围随机抽取。需要跨设区市抽取的,原则上应采取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第十六条【重新和补充抽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在线重新或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一)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未达到评标现场完成
10、系统签到的;(二)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三)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开始前因故不能参加或放弃评标的;(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开始后因故不能完成评标的;(五)抽取过程中需更换专业抽取评标专家的;(六)评标前发现已抽取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抽取过程中出现上述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且不更换专业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系统自动按程序补抽;出现上述第(四)(五)(六)(七)项所列情形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标专家的,可以调整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第十七条【直接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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