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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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上海市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十四五规划等,聚焦信息化发展在数字化时代的新趋势新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助力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设立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数据局(以下简称市数据局)部门预算管理。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
2、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第四条(管理职责)市数据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开展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项目实施开展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督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及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
3、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第七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一)构筑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支持面向国际数据港、数据流通交易生态和体系建设、公共数据开放和产业应用等方向,开展大数据核心技术研究与示范、数据资源流通交易与数字信任、数据创新示范应用、标准、试验、测试、评估等生态项目建设,利用大数据激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二)推广重点应用场景,支持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社会服务智能便捷水平和市民高品质生活水平的应用场景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公共服务、数字惠民等领域的资源整合、流程优化、渠道拓展、模式创新等;(三)推动行业共性赋能,支持建设符合交通出行等城市管理、文化旅
4、游等民生服务相关行业共性需求的数字化功能性平台,为行业在研发设计、仿真测试、设备应用、产研对接、成果应用等方面提供赋能;(四)打造区域试点示范,围绕产城融合共创、服务便捷精准、平台集成共享等,支持区域聚焦重点领域整体打造城市数字化转型示范,围绕提升园区产业集聚和品牌价值,支持打造综合型数字化赋能平台,围绕优化社区生活质量和服务模式,支持打造数字生活新范式;(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城市数字化转型相关标准规范制订、优秀产品服务推广、评估和监测分析、生态营造等;(六)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城市数字化转型项目。第八条(除外规定)原则
5、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第九条(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等支持方式。原则上一个项目只使用一种支持方式。第十条(支持标准)专项资金的支持应符合以下规则:(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二)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IwJ50万兀;(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对于需要支持的具有显著引领效应的项目,经市数据局严格审核,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经批准的
6、方案执行。第十一条(拨付标准)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5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评估结果再行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评估后,可一次性拨付奖励金额。第四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市数据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数据局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数据局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市数据局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及时做好项目储备,并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第十四条(预
7、算调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市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资金拨付)市数据局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第五章项目申报及立项第十六条(项目指南)市数据局根据本市城市数字化转型的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申报通知并动态调整指南,明确支持的领域与方向、申报时间等具体内容。第十七条(项目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以及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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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城市 数字化 转型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