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上海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1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经费斐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本市重点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修订后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社202532号),本市按照聚焦需求、建运结合的原则,对经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给予建设经费资助。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费金来源)培养基地建设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
2、算管理。第三条(费助原则)(一)需求导向。坚持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深度融合,紧密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以服务五个中心建设、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目标,重点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急需紧缺、高精尖缺、行业引领的项目,以及城市运行管理、民生保障服务等重点领域的项目。(二)绩效优先。加强对资助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建设运作情况、项目实施效能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高技能人才创新引领作用发挥效果等作为实施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三)分类管理。根据资助项目建设投入及预期产出和绩效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资助标准。根据项目建设完成后实际投入、产出和绩效发挥情况,分阶段确定资助项目实际资助额度
3、四)共同分担。在财政资助的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和培养基地所在单位应对资助项目建设给予必要支持。受资助单位应自行筹措资金与财政资助配套投入。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相关资助政策,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培养基地建设经费资助工作。市就业促进中心会同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相关工作指引,负责资助项目立项和验收组织评审、项目总体绩效组织评估、资助资金拨付、监管和绩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资助项目立项验收初审、建设运营跟踪管理、年度绩效评估组织实施等属地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的安排保障,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4、障部门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推进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培养基地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进行把关,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支持。第二章滨助范围与标准第五条(费助范围)(一)资助对象。本市被认定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中央在沪企业和市属国企类基地可以委托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资助项目实施单位)。(二)资助内容。对培养基地围绕纳入本市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新技能培训项目目录的项目,特别是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家政服务、养老护理等行业的职业(工种)、专项职业能力、新技能项目,以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重点项目,开展实训设备购置、培训基础设施完善、课程开
5、发更新、教材题库开发、师资队伍建设、聘用指导教师、培训组织实施、技能评价、成果交流等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第六条(费助标准)资助标准分类分档确定,每个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分为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每家培养基地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4个。每个资助项目按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投入、项目建设预期产出和绩效等综合情况,分类确定资助标准(详见附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七条(申报条件)(一)申报单位应做好年度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项目建设规划,建立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等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且培训(评价)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二)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本单位和相关行业中技术含量较高、
6、技能类从业人数较多、培训需求较大的项目,应按规定具备培训项目资质。(三)申报单位应积极面向上下游企业或相关行业、社会各类劳动者开展培训(评价)服务,承担本市或区域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师资培养、教材开发、技能展示交流、技能竞赛等专项任务。(四)申报单位再次申报资助项目时,上期申请的资助项目应均已达到绩效目标。(五)受资助单位(中高等院校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应自行筹措增量资金(资产)与财政资助配套投入,且自筹资金(资产)不低于拟申请的财政资助标准。第八条(项目申报)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培养基地可根据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总部)同意,提交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人力资源社
7、会保障部门申报资助项目。申报资助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培养基地建设情况、面向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和进度安排、预期目标、项目总预算和资金来源等。第九条(项目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资助项目申报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以及预期绩效合理性评审,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择优遴选资助单位和资助项目,确定资助额度和绩效目标。市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可对涉及重点产业领域、申请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核通过的拟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将审核和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告
8、知申报单位。受资助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启动项目建设。第四章项目建设与验收评估第十条(项目建设)受资助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资助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组建项目建设团队并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受资助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资助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跟踪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管理,落实日常指导服务,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受资助单位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组织项目建设。发现建设中存在与项目建设目标发生偏离问题的,责令受资助单位限期整改。检查和整改结果作为项目资助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项
9、目变更)在项目建设目标和预期绩效不变的情况下,受资助单位确需变更项目资金所涉建设内容的,应报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后实施。其中,资助部分发生变更的,变更内容不再予以资助,由受资助单位另行筹措资金解决;自筹部分发生变更的,应确保自筹部分投入资金不少于资助资金。第十三条(项目验收)资助项目建设完成后,受资助单位应对照验收评估体系和经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组织内部验收,同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总部)同意,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通过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由市人力资源社
10、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资助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资助单位。第十四条(绩效评估)项目验收通过后应及时投入使用。受资助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资助项目验收通过后1年期满和2年期满,分别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日常运行情况、技能人才培养情况、社会开放服务情况、资产管理规范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估;在项目验收通过后3年期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绩效总体情况进行总评估。年度绩效评估和总评估作为项目资金拨付依据。第十五条(项目终止)资助项目超过建设周期未按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建设并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海 本市 技能 人才培养 基地 建设 经费 资助 实施办法 全文 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