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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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获取招标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决策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及相关变更和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信息。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管理与监督活动。第三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公益服务、公开透
2、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原则,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均应向社会公开。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政数部门)负责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媒介的建设、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通信管理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发布内容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
3、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获取电子招标文件和传送投标文件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服务期);(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情况;(六)招标文件
4、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名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公开中标合同信息以及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和履行信息等。第三章发布程序与管理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吉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视为未发布。第九条省发布媒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同步推送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但需确保在各媒介发布的内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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