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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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商流通发202211号),加快促进我市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参照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商流通规发(2023)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津门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t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第三条天津市商务局(以下
2、简称“市商务局”)负责津门老字号认定管理相关工作,会同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文物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津门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津门老字号企业,建立津门老字号名录。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津门老字号初审推荐及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津门老字号的认定遵循“自愿申报、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津门老字号认定以企业为主体,认定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
3、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津门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40年(含)以上;(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第七条津门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二)依法拥有与津门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津门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4、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认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津门老字号名录。津门老字号申报和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商务局发布通知。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三)老字号注
5、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第十条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包括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名单。第十一条市商务局会同相
6、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拟认定的津门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第十二条市商务局在官方网站对拟认定的津门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市商务局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市商务局可以召开听证会。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列入津门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颁发津门老字号牌匾。第十四条津门老字
7、号标识属市商务局标志,津门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津门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津门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住所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区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变更申请后,应按照津门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市商务局收到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必要时商相
8、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第十六条津门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0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第十七条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津门老字号日常监测,对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有关情形的津门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十八条津门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时报送相关材料的;(三)津门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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