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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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大学生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加强改进兵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激发在校大学生参军热情,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服兵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19914号)、安徽省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皖征202115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皖征2021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2、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学校征兵工作,是高校履行兵役义务的法定职责,是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第三条学校征兵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军地合力、整体推进,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工部(处)、武装部、校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总务处、安全管理处、团委、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征兵工作站设在学工部,站长由学工部部长担任。第五条学
3、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体研究决定有关征兵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共同完成学校征兵工作任务。征兵工作站负责落实征兵工作有关具体事务。第六条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学院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应成立以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的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院征兵工作,确保征兵任务落实到位。第七条征兵任务的下达。由党委武装部根据省军区、省教育厅当年的征兵命令及各学院在校适龄大学生人数拟定任务计划,经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至各学院。第三章任务管理第八条学工部负责与上级兵役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接受指导与培训;负责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任务下达、政策
4、宣传、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负责“两站两服务”征兵工作平台建设,向学生提供入伍政策咨询、体检政审服务及退役复学学生管理等;负责入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费补偿代偿及有关奖励补助等审核审批工作,制定激励大学生入伍的有关奖励及补助政策;负责落实退役复学本科生的评奖评优等工作;负责在学校网站开辟征兵宣传专栏,利用校园网、公众号、校园广播、网络媒体、宣传栏以及校园广告牌等公共平台资源,常态化开展征兵宣传,挖掘优秀在役与退役大学生先进典型等,营造入伍光荣的良好氛围。第九条安全管理处负责入伍学生的户口迁移;协助负责军事理论与实践课教育教学等工作。第十条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本科生(含新生)的学籍管理、复(入)学、
5、专业调整及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等课程的学分认定等;负责制定并落实应届本科毕业生春季应征入伍学业完成计划与保障措施。第十一条招生就业处负责在邮寄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负责入伍新生入学资格的保留与审定,并报教务处、武装部备案;负责入伍应届毕业生的派遣和离校工作;负责在毕业生“双选会”“就业招聘会”中,设立征兵宣传和应征入伍报名台。第十二条财务处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办理学生入伍后国家资助资金等的审核与发放;负责大学生退役复学后的学费减免、奖助学金等审核及发放工作。第十三条总务处负责入伍大学生退宿、退役复学后住宿安排以及征兵期间为应征入伍大学生提供食宿等安排。第十四条校团委
6、负责加强大学生军事社团管理,强化征兵工作的宣传和服务意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军事文化活动,在校园营造携笔从戎、立志报国的良好氛围。第十五条档案馆负责为入伍大学生政审期间调阅档案;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档案转接手续。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大学生征兵任务的落实,并将退役复学大学生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予以重点培养,承认学生在入伍期间党组织的培养经历;要将征兵工作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做好思想教育与宣传动员;要做好在役大学生士兵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配合武装部做好入伍大学生的体检与联合政审等工作,做好退役大学生复学后学业指导及生活帮扶等。第四章优待与安置第十七条按国家政策规定,在校大学生被批准
7、入伍后,对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实行补偿、减免及代偿助学贷款。第十八条被批准从我校入伍的大学生,除享受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对假期返校应征参加征兵体检、政审的大学生,由学校兵役机关按照每人最高500元的标准给予差旅补助。第十九条从我校入伍(含从学校入伍)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地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引导其从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征集地征兵办公室应根据本人意愿,60天内将其户口从原户籍所在地迁至学校所在地,退役后凭相关证明到征集地公安部门恢复户籍,并享受户籍所在地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政策。第二十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再次
8、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服役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学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五章复学与升学第二十一条在校大学生退役复学后,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为优秀等级(或100分)。第二十二条在部队参战、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复学大学生,复学当年享受校特等奖学金,荣立三等功的享受校一等奖学金,获优秀士兵称号的享受校二等奖学金,其他退役复学大学生享受校三等奖学金,奖励指标与经费依据当年退役复学大学生数量予以统筹单列。综合测评时,退役复学大
9、学生当年综合素质测评思想政治素质测评项认定为满分。第二十三条在校大学生入伍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手续,退役后需按规定办理重新入学或复学手续。因个人原因不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自负。在校大学生由于应征入伍无法返校参加重修或者补考,学校或学院应根据征兵工作特殊性,于学生入伍前或退役复学后统筹安排补考时间与科目,成绩由学院核准报教务处认定。第二十四条鼓励应届本科毕业生入伍。应届本科毕业生因应征入伍而无法返校参加重修或者补考的,学校或学院应根据征兵工作特殊性,于学生入伍前统筹安排补考时间与科目,成绩由学院核准报教务处认定。应届本科毕业生于春季应征入伍的,应提前进行学业规划,并于第七学期向学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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