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21122021高清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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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TG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 21122021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Highway Engineering in Suburban and Rural Town Areas2021-11-29 发布2022-03-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Highway Engineering in Suburban and Rural Town AreasJTG 2112-2021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实施日期:2022 年 3 月 1 日前 言前言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公路函2018244 号)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主持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本标准总结了国内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建设的成熟经验,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成果,以提高城镇化地区公路服务和安全为目标,为城镇化地区公路建设提供技术规定。本标准正文 10 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路线,路基路面,桥涵, 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管线综合、雨水工程、景观。本标准由唐琤琤、杨曼娟负责起草第 1、2 章,谢军、史艳华负责起草第
3、 3 章,郭忠印、宋灿灿负责起草第 4、5 章,李军负责起草第 6 章,廖军洪负责起草第 7 章,周建、盛明宏负责起草第 8 章,晁遂、唐琤琤、杨曼娟、矫成武、鲍飞负责起草第9 章,侯良洁、高阳负责起草第 10 章。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本标准日常管理组, 联系人:唐琤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8 号,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邮编: 100088 ;电话: 62079505 ;传真: 62370567 ; 电子邮箱: czhdqglgcjsbz),以便修订时参考。主 编 单 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参 编 单 位: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4、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市政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唐琤琤主要参编人员:郭忠印 杨曼娟 周建 谢军 矫成武 李军 侯良洁 宋灿灿 史艳华廖军洪 晁遂 鲍飞 高阳 盛明宏主审:廖朝华参与审查人员:霍明 李春风 和坤玲 聂承凯 刘子剑 温学钧 孙芙灵 莫阳 徐欣杨伟东 张晓冬 王维凤 沈国华 鲁昌河 钟小明 郭刚 周兴顺 张朝阳参 加 人 员:周荣贵 李佳辉 张帆 吴京梅 张斌 历莉 狄胜德 邬洪波 刘洪启周华 王家林 刘超 王进民目 次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3.1 公路分级及设施设置33.2 设计
5、车辆33.3 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43.4 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43.5 设计速度53.6 建筑限界64 路线74.1 一般规定74.2 横断面74.3 平面94.4 纵断面105 路基路面116 桥涵127 隧道148 路线交叉168.1 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平面交叉168.2 公路与公路、城市道路立体交叉188.3 公路与轨道交通交叉229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239.1 交通安全设施239.2 服务设施249.3 管理设施2610 管线综合、雨水工程、景观2910.1 管线综合2910.2 雨水工程3010.3景观31本标准用词说明32附件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
6、条文说明331总则342术语343基本规定364路线395路基路面46I总 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建设,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城镇化地区公路。1.0.3 城镇化地区公路应兼顾服务沿线短途交通需求,包括非机动车与行人交通需求。1.0.4 城镇化地区公路建设应符合公路网规划,宜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 用地范围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包括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用地。1.0.5 公路进入城镇化地区或与城市道路衔接,应选择合理的衔接位置与衔接方式,过渡应顺适。1.0.6 城镇化地区公路项目不宜分期修建。条件受限时,经论证可一次设计分期实施。1.0.7 城
7、镇化地区公路应注重环境保护。路域景观应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与沿线城镇风貌相协调。1.0.8 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2 术语2.0.1 主路 express lanes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中与辅路分离,供机动车快速通过的部分。2.0.2 辅路 local lanes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中集散沿线交通,间断或连续地设置于主路上层或下层、两侧或一侧,供机动车行驶的部分。2.0.3 隔离设施 separate facilities设置于对向机动车道之间、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起分隔作用的物理设施。2.0.4 侧分隔带 outer separat
8、ions在公路中线两侧沿公路纵向设置的分隔同向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同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的带状设施。2.0.5 公交停靠站 bus stop为公交车辆提供的供乘客上下车的停靠设施。基本规定3 基本规定3.1 公路分级及设施设置3.1.1 城镇化地区公路应按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确定技术等级,根据城镇化地区交通特性及需要,宜增设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设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当短途交通量较大导致出入口布设困难时,应设置辅路。2 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当短途交通量较大导致出入口布设困难时,宜设置辅路;一级公路,当非机动车交通量、行人交通量较大
9、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3 二级公路,当短途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置慢车道,但机动车道不宜超过四车道;当非机动车交通量、行人交通量较大时,应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4 三、四级公路,当非机动车、行人交通量较大时,可设置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四级公路宜采用双车道。3.1.2 城镇化地区公路与城市道路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宜与快速路衔接。2 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宜与主干路衔接。3 作为集散的二、三级公路,宜与次干路衔接。4 作为支线的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宜与支路衔接。3.2 设计车辆3.2.1 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
10、G B01)规定。3.2.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应符合表 3.2.2 规定。5表 3.2.2 非机动车设计车辆及其外廓尺寸车辆类型总长(m)总宽(m)总高(m)自行车1.930.602.25三轮车3.401.252.25注:1 总长:自行车为前轮前缘至后轮后缘的距离;三轮车为前轮前缘至车厢后缘的距离;2 总宽:自行车为车把宽度;三轮车为车厢宽度;3 总高:自行车为骑车人骑在车上时,头顶至地面的高度;三轮车为载物顶至地面高度。3.3 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3.3.1 二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宜为 20 年,四级公路设计交通量预测年限宜为 1015 年,其他等级公路交通量预测年限应符合现行
1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3.4 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3.4.1 公路设计服务水平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1 高速公路与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设置辅路的路段,主路设计服务水平应不低于三级,辅路设计服务水平较主路宜降低一级。高速公路与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未设置辅路的路段,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2 高速公路、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与快速路衔接的路段设计服务水平应不低于四级。3 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设计服务水平可降低一级。3.4.2 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受平面交叉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隔离设施时, 应取 1600ve
12、h/h 1800veh/h ; 当无机非隔离设施时, 应取1400veh/h1600veh/h。2 受平面交叉影响的一条自行车道的路段设计通行能力,当有机非隔离设施时,应取 1000veh/h1200veh/h;当无机非隔离设施时,应取 800veh/h 1000veh/h。3 信号平面交叉进口道一条自行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可取 800veh/h 1000veh/h。3.4.3 人行设施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 3.4.3 的规定。行人较多的重要区域设计通行能力宜采用低值,非重要区域宜采用高值。表 3.4.3 人行设施的设计通行能力人行设施类型设计通行能力人行道,人/(h*m)18002100人行横
13、道,人/(hg*m)20002400人行天桥,人/(h*m)18002000人行地道,人/(h*m)14401640车站码头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h*m)14003.5 设计速度3.5.1 城镇化地区公路设计速度应根据公路功能与技术等级,结合地形、工程经济、沿线土地利用性质和兼具城市道路功能等因素综合论证按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选取确定,但不宜采用高值。3.5.2 高速公路与设计速度 60km/h 的快速路衔接的路段,经论证,该局部路段的设计速度可采用 60km/h,但长度不宜大于 15km,或仅限于相邻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的路段。3.5.3 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与快速路衔接
14、的路段设计速度宜与快速路保持一致;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或一级公路与主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 60km/h。3.5.4 作为干线的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与主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 60km/h。作为集散的二级公路、二级公路与次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 60km/h,当被衔接路段的设计速度为 30km/h 时,可采用 40km/h。3.5.5 作为集散的三级公路,或与次干路衔接的路段,设计速度宜采用40km/h。3.5.6 高速公路、作为干线一级公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 0.60. 8 倍;作为集散一级公路的辅路设计速度宜为主路的 0.40.6 倍。仅供机动车通行的辅路宜取高
15、值,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辅路宜取低值。3.5.7 公路与城市道路衔接时,衔接路段设计速度宜一致或差值不宜大于20km/h;当两个路段设计速度差值大于 20km/h 或横断面不同时,应设置过渡段。3.6 建筑限界3.6.1 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带时,机动车行驶部分建筑限界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建筑限界应符合图 3.6.2 的规定,净高应为 2.50m。3.6.2 人行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之间未设置分隔带时,建筑限界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a)非机动车道(b)人行道图 3.6.2典型建筑限界图中:S路缘
16、带宽度,m;C侧向安全宽度,m;一般取 0.25m;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m;一般取 0.5m; F非机动车道宽度,m;R人行道路面宽度,m; H净高路 线4 路线4.1 一般规定4.1.1 路线线位应符合公路网规划控制点和城镇总体规划要求。4.1.2 路线线形应结合地形地物、地质水文和排水等要求综合考虑,正确运用各类技术指标,注意平纵线形组合、保持线形连续均衡。4.1.3 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交通特性及地形,结合用地、管线、绿化及控制条件,合理确定公路横断面组成及形式。4.2 横断面4.2.1 机动车车道宽度应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时,城镇化地区公路车道
17、宽度可采用表 4.2.1 的规定。1 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的公路;2 改扩建时用地严重受限的公路。表 4.2.1 机动车车道宽度设计速度(km/h)100806050403020车道宽度(m)3.503.503.253.253.003.003.004.2.2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不应小于表 4.2.2 的规定。表 4.2.2 非机动车车道宽度车辆种类自行车三轮车车道宽度(m)1.02.04.2.3 设计速度大于等于 50km/h 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宜混行。四级公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时,路面最小宽度可采用 4.0m;三轮车较多时, 路面最小宽度可采用 5.0m。4.2.4 人行道宽度不应
18、小于 1.5m, 局部路段空间受限时,不得小于 1.2m。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设置时,宽度可采用表 4.2.4 的规定。9表 4.2.4 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设置的宽度车辆种类自行车三轮车宽度,m234.2.5 侧分隔带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路与辅路间应设置侧分隔带。2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80km/h 时,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间宜设置侧分隔带。3 侧分隔带宽度应根据隔离设施的宽度确定。4 侧分隔带机动车道一侧的路缘带宽度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非机动车道一侧的路缘带宽度应为 0.25m。表 4.2.5 路缘带最小宽度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60路缘带宽
19、度(m)0.750.750.50.50.254.2.6 硬路肩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左侧硬路肩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2 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宽度应为 3.0m。其他高速公路右侧硬路肩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3 设置辅路的一级公路,主路单向机动车道数大于或等于 3 条时,右侧硬路肩宽度最小值可采用表 4.2.6 规定的最小值;辅路为单车道且未设置非机动车道时,应设置右侧硬路肩,辅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60km/h 时,硬路肩宽度不得小于0.75m,辅路设计速度小于60km/h 时,宽度不得小于0.5m。右侧硬路肩宽度包含路缘带
20、宽度。表 4.2.6 一级公路硬路肩宽度最小值设计速度(km/h)1008060硬路肩宽度(m)1.000.750.754.2.7 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外侧设置边沟时应设置土路肩。4.2.8 横断面组成应根据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需求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1 高速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中间带、路肩等部分,可包括辅路、侧分隔带、加(减)速车道等。2 一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中间带、路肩等部分组成,可包括加(减)速车道、侧分隔带、辅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3 二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组成,可包括慢车道、侧分隔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4 三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
21、行车道、路肩等部分。可包括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5 四级公路路基横断面应包括行车道、路肩等部分。可包括错车道、人行道等。4.3 平面4.3.1 高速公路主路、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 80km/h 的一级公路主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高速公路辅路、设计速度 60km/h 的一级公路主路、二至四级公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当地形条件特别困难时,可采用设超高最小半径的极限值。表 4.3.1 圆曲线最小半径设计速度(km/h)120100806050403020设超高最小半径(m)一般值-6504003002001508540极限值最大超高
22、 6%-最大超高 4%-100-不设超高最小半径(m)路拱2.0%-1600100060040030015070路拱2.0%-25001600900600400250100注:- 表示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已规定,或不需要规定。4.3.2 圆曲线半径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设置圆曲线超高。最大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速度小于等于 60km/h 的城镇化地区公路最大超高可采用 4%。2 设计速度大于 60km/h 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最大超高可采用 6%。3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间未设置侧分隔带时,一般地区非机动车道超高值宜与机动车道一致,积雪冰冻地区非机动车道超高值可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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