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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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25年1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
2、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商务、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主体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含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下同)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防止和减少餐饮服务项目的大气污染,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源头管理)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物业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
3、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第七条(污染防治指引)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并向社会公布。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应当包括餐饮服务项目选址等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宣传,向餐饮服务经营者、场所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发放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指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就餐饮服务项目是否符合选址等要求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咨询,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答复。第八条
4、提示与知晓)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提示申请人知晓须遵守的餐饮业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九条(油烟排放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排放的油烟,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油烟排放标准。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方式排放油烟:(一)不经过烟道的无规则排放;(二)经城市公共雨水或者污水管道排放。第十条(油烟排放口设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排放口的高度、朝向、与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餐饮服务项目油烟排放口采样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设施安装要求)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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