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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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探索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长护险制度,更好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长期护理的经济负
2、担,保障失能人员基础生活品质,提高人文关怀水平。(二)基本原则坚持省级统筹,统一管理。长护险实行省级城乡统筹,统一覆盖城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居民”),统一建立制度,统一基金池子,资金统筹使用;全省实现保障人群、筹资政策、待遇标准、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六统一”。坚持同步实施,统筹推进。按照职工居民齐步走、全覆盖,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后保障中度失能人员的工作思路,逐步建立并完善长护险制度体系及配套政策,稳步推进长护险制度落地实施。坚持责任分担,保障基本。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责任分担;在不增加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情况下
3、合理确定筹资标准、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优化完善长护险服务项目,将失能人员所发生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功能维护、心理照护服务以及辅具器材等费用列入保障范围。坚持独立运行,建立险种。长护险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保持相对独立运行,分类管理,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提升社会保障制度综合保障水平。坚持机制创新,社会参与。医保经办机构加社会力量共同承担长护险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机制,共同推动长护险制度建设。(三)目标任务。按照险种独立化、筹资多元化、待遇标准化、经办专业化、监管智能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筹资、
4、待遇标准、需求评估、护理服务、智能监管、经办管理等六大体系,建立城乡一体的长护险制度,将职工和居民重度失能参保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同时,根据国家要求,适时覆盖至中度失能人群。二、确立统筹城乡的基本制度(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全体非就业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依据缴费标准不同,待遇标准分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两类设置。(二)统一基金统筹层次。长护险制度全省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三、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负担能力相匹配、与长远可持续
5、要求相协调的多元筹资机制,实现基金稳定筹资、独立运行、精算平衡,费率动态调整。(一)建立稳定筹资渠道。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护险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健全单位、个人、财政、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参加长护险,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城乡非就业居民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在确保参保人医保待遇权益和基金中长期可持续的基础上,合理调整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调整部分用于长期护理保险缴费费率。鼓励慈善等各方力量支持参与。(二)建立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缴费费率,实行动态调整。(三)合理确定筹资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
6、险的人员须参加长护险,按月征缴(灵活就业人员按季征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周岁及以上人员有义务参加长护险,与居民医保联动征缴。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筹资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并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1 .职工:具体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5%、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15%筹资。其中,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15%按月征缴,个人缴费部分每月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灵活就业人员从基本医保缴费费率中平移0.3%,
7、按缴费基数不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筹资,按照季度(季内)缴纳长护险费;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我省月平均养老金的0.15%筹资,个人缴费原则上每月由医保经办机构从其个人账户中代扣。个人账户可代缴本人和近亲属参加长护险的个人缴费或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2 .居民:建制当年居民按上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115%筹资,筹资标准为4O元,个人和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参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四、实行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一)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且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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