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提升内蒙古工业软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
2、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是指在内蒙古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工业遗存。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第四条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
3、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等管理工作,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区内的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盟市和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国家和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国家、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黄河沿线城市、革命老区和老工业城市通过国家文化公园、工
4、业遗址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和老工业城市搬迁改造系统性参与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第二章认定程序第八条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一)产权明晰;(二)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第九条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遗产所有权人填报申请书(附件2)、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
5、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原则上不作调减。调增的由遗产所有权人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增补备案表(附件3),通过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第十一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和相关说明。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标识由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第十三
6、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第十四条鼓励盟市人民政府将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遗产保护专题研究和活化利用项目实施。鼓励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补和表彰。第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遗产的保存状况,划定保护范围,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
7、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第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等情况
8、第四章利用发展第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遗产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智库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第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的利用,应与城市转型发展相结合,注重生态保护、整体保护、周边保护,与自然人文和谐共生。第二十条加强对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综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业文艺作品创作、展览、科普和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工业精神,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第二十一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
9、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第二十二条支持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第二十三条鼓励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城市综合体、开放空间、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第二十四条鼓励利用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文化教育实践,培育工业文化研学实践基地(营地)、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创新工业文化研学课程设计,开展工业科普教育,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
10、业技能。第二十五条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强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学术研究,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专业培训及国内外交流合作,培育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损毁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情况的调查工作,按时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4),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第
11、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加强自查,发现核心物项存在安全、损毁等问题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所在地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自查整改情况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产权发生变化等)。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甄别核实后,将重大问题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公众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反映。第二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有效期为五年,每满五年复核一次。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调查、复核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内蒙古自治区 工业 遗产 管理办法 全文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