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张家界市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尊重历史”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
2、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予以分类处理。二、处理范围本县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所有集体土地范围内2013年1月1日以后修建的违法建设,包括违法用地、违法规划。三、组织领导成立分类处理工作联席会议(见附件1),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梁高武任总召集人,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陈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擎为副召集人,县直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分类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联席会议下设分类处理工作专班(见附件2),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陈星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擎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
3、成员,负责分类处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专班设办公室,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黄道华任办公室主任。四、部门职责(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予以查处;负责违法建设整治的全程监督及组织纪律保障。(二)县政府力、: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开展分类处理工作。(三)县人民法院:负责涉诉案件的执行。(四)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违法建设整治过程中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五)县公安局:负责按政策办理户口迁移等业务工作;负责分类处理过程中涉公安职责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打击处理工作,参与、配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六)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违法建设整
4、治的牵头、协调工作;负责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应予查处的违法建设予以书面转办、交办工作;负责2020年7月3日(含2020年7月3日)以后的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查处工作;指导宅基地批准书核发有关工作。(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2020年7月3日以前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工商资本主体类违建的整治,并根据需要适时交由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负责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查处;负责土地属性认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八)县林业局:牵头负责违法占用林地草地的整治、查处工作。(九)市生态环境局桑植分局:牵头负责违法占用自然保护地和破坏景区资源等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治、查处工作。(十)县
5、民政局:牵头负责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认定与查处,具体负责生祭碑、严重超规模坟墓的摸底与查处工作;负责相关政策答复和疑难问题的处理。(十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的整治、查处工作。(十二)县水利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整治、查处工作。(十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农村房屋安全鉴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为违法建设提供商品混凝土的查处。(十四)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负责协调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房处理及申报办证。(十五)县财政局:负责罚没收入的汇缴,支持配合没收财产的接管、处置工作;负责罚没收入奖励方案的制定,保障工作经费。(十六)县信访局:负责所涉信
6、访事件的受理、交办、督办及信访维稳工作。(十七)县司法局:负责对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培训及做好相关涉诉复议应诉工作指导;督促执法部门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十八)县城管局:负责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县域范围内乡镇集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十九)县税务局:负责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负责税收政策的解读、答复及处理。(二十)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建设的施工、使用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有线电视服务。已经提供服务的应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的当日暂停服务。公用企业在受理报装申请时,对不能提供土地、规划审批证
7、明文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二十一)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摸排、分类处理、群众维稳工作;负责罚款金额测算及收缴;负责未经集镇村庄规划审批或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整治、查处工作;督促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分类处理,负责审批或补办有关用地手续。五、性质认定违法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作出认定,乡村规划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认定。(一)农村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用地行为:1.擅自占用土地的;2.超过批准面积的;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的;4.非法转让土地的;5.改变批准位置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用地行为。(二)农村
8、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划违法行为:1.未取得规划许可进行新建、扩建、拆建、改建的;2.违反规划许可确定的建设位置、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设面积等进行建设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六、分类处理方式(一)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发生的为存量违法建设;2020年7月3日(含2020年7月3日)以后发生的为新增违法建设。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视为历史性违建,不纳入本分类处理范围。(二)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为住宅类违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违建、工商资本主体类违建三类,分情形按照拆除、没收、补办手续分类处理。(三)应当拆除违法建设情形。1.2020年7月3日
9、含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o2.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发生并符合下列情形的:违反“一户一宅”政策,建新未拆旧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能调整补划的;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用耕地建房的;“两代表一委员”、公职人员等(农村籍“两代表一委员、村干部除外)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四)可以没收的违法建设情形。1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2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没收的其他情形。对没收的非住宅类的违法建设,经评估并补办建设
10、用地审批手续后,连同土地一并公开招标、拍卖、依法处置,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五)存量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依法处罚且不属于应当拆除情形的,可按规定补办手续。对无法满足当前土地、规划条件暂不能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设主体申请保留使用。1 .农村村民住宅违建,符合建房条件的。2 .合法用地范围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办公、厂房、仓库等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建筑物,且符合产业准入、满足结构安全、消防要求的。3 .房屋因灾灭失,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4 .未经批准危房改建或房屋维修整体拆建,但未改变原高度、原基础、原面积的。因补办审批手续涉及农转用指标的,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
11、按比例安排相应的农转用指标,消化存量违法建设。(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违建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一户一宅,类存量违法建设,未超面积的补缴税费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超面积的依法处理并补缴税费后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超占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2 .农村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设,补办审批手续,不予处罚。(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一户一宅”违建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具备分户条件未分户的,依法办理分户后,选择对应数量的房屋,按程序申请补办相应手续。2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允许选择一处房屋及宅基地,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超出
12、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及房屋以非法占有土地处理。3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因依法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占用的农村宅基地的,不认定为“一户多宅”违法行为。(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建设按以下方式处理:1 .违建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转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补办相关手续。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违建住宅,能够依法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以补办相关手续。3 .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因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易地扶贫搬迁、购买蓝印户口等政策要求,已退出原宅基地的,不认定为违法建设。(九)下列公共设施或乡村产业类违法建设,无法满足当前土地、规划条件不能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设主
13、体申请保留使用。1 .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房屋。2 .村“两委”办公用房等公共设施违建,乡村产业违建,拆除后严重影响乡村发展,或严重不利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3 .学校、幼儿园、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环境卫生设施、养老机构等民生公益类建设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和标准进行建设的。4 .农村村企合作建设项目,符合村企合作建设规范、标准和要求的,应限期完善相关手续。5 .民生公益、经济发展等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拆除后影响项目推进的。(十)工商资本主体类违建按以下方式处理。1 .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或者不宜分类处置的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
14、产业违法用地,予以拆除。2 .合法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门卫岗亭、厕所、垃圾屋、停车棚、装卸货物的遮雨棚等生产配套设施,拆除将对企业生产直接造成影响的,可以补办相关手续。3 .合法用地红线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因环保、污水处理等整改建设,可以补办相关手续。4 .未经审批备案、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及其辅助用房,符合设施农业审批条件的,可以补办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可不予处罚。5 .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建设的设施农业用地,改变用途用于餐饮、住宿等涉嫌“大棚房”经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由职能部门按违法占地予以处置。(十一)经审核认定符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
15、补缴耕地占用税等税费;办理相关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经审核认定符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的必须接受处罚,按照违法用地、规划违法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处罚。违法用地的处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实体从旧兼从轻,程序从新”的适用原则,分性质、情形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十二)涉及工商资本下乡、小产权房等本方案未尽违建情形,由县农业农村局收集汇总后,纳入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内容。七、处理程序(一)自主申报。在满足房屋结构安全(经营性自建房需同步满足房屋消防安全)前提下,分类处理对象自主申报,乡镇人民政府
16、核实相关信息,并以乡镇为单位收集分类处理名册。(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建设情况、村(居)委会、自然资源所、执法部门意见,现场踏勘,初步审核,签署分类处理意见。(三)税费收缴。分类处理对象凭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表到相关部门缴纳罚款及税费。(四)登记发证。分类处理对象接受处罚并补缴税费后,当事人凭桑植县农村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表、交款收据,由县自然资源局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补办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资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八、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类处理工作,准确把握处理原则,创新工作举措,积极化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村 存量 违法 建设 分类 处理 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