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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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以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为基础,规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发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效能,保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应用及监
2、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包括重点排污单位和已纳入属地监管的非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指依法应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具体为列入本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自动监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已纳入属地监管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是由自动监测设备、数据传输网络、监控设备组成。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安装于监测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实施环境监测或污染源监测的仪器设备,包含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用电监测设备、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测设备、视频采集设备等各类仪器仪表设备
3、监控设备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排放以及监测过程的设备、数据接收处理系统等,通过传输网络与自动监测设备、传感器等连接,并对其发出查询和控制等指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以及标记内容。第五条自治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全区自动监控工作。五市及宁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自动监控工作,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做好排污单位设备联网、数据传输、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日常监管,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及时记录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等工作。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二)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联网、验收报备及信息公开,加强自动监测设备安全管理,禁止使用弱口令。(三)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实时上传自动监测数据,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四)规范申报、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产生的废液。(五)监督有委托关系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服务质量。(六)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第七条受排污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第八条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举报违规闲置、拆除、破坏系统及擅自改动系统参数和数据等行为。第二章安装联网第九条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一)列入本年度最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三)生态环境部、自治区党委、政府文件要求实施自动监测的。(四)其他依法需要安装并联网的情形。非重点排污单位自愿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五市及宁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指导其做好设备联网及数据传输工作。第十条应联网的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五市及宁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依申请暂缓联
6、网:(一)长期停产(待复产后联网)。(二)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未投产(含未建成的)。(三)生产线已拆除。(四)企业搬迁。(五)企业破产倒闭。(六)排污许可证已注销且未列入当年环境监管重点名录。(七)已实施用电工况或视频等替代性监测且许可未要求自动监测的。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安装、联网、运行管理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及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二)安装和调试符合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三)自行组织验收,验收项目及要求按照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执行。(四)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稳定联网,一个季度内自动
7、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达到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五)联网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排口信息、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信息、排放标准等,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六)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上传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用电情况;有炉膛温度、窑尾烟室温度和燃气轮机功率等关键工况参数监测要求的,应上传对应参数的自动监测数据;对生产及治污设施运行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等情况如实做好数据标记。(七)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及接口标准技术规范。(八)建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制度。第十二条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时限要求: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应
8、当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网。新列入当年环境监管重点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验收资料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排污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同步建设视频监控、用电过程监控及门禁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监控范围覆盖产污、治污环节及站房,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具体要求:(一)视频监控:通过视频采集设备或视音频、通信、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构建系统,对污染源产污、治污、排污、监测等环节实施监控。(二)用电监控:通过用电监测设备、电力数据等,对反映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电气设备参数(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实施监
9、控。(三)门禁系统:自动监控站房安装电子门禁系统,记录工作人员进入情况。(四)联网要求:视频监控探头、用电过程监控设备及门禁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保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访问;相关数据资料现场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或相关部门最新要求或标准规范执行。第十四条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点位和因子,依据排污许可证及相关文件要求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一般应采集传输PH值、流量参数;进行氨氮自动监测且执行标准涉及水温差异化要求的,应纳入水温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一般应采集传输含氧量、流速或流量、温度、湿度、压力五项烟气参数。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
10、情况,选择自行运维或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工作。第十六条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含自行运维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运行操作人员与管理维护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通过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样品比对试验装置及标准物质,相关配置应在校准检定有效期内,标准物质可溯源且在有效期内。(二)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运维设备的原理、使用及维护方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且定期参加培训考核。(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定期考核、操作
11、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运行信息、故障预防及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二)按照标准规范定期开展维护、校准及手工比对校验,如实上报相关数据,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校准与校验结果应当符合标准规范。(三)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设备或中断联网。生产停运3个月以内需检修的,废水至少上传流量参数,废气至少上传氧含量、烟气温度或生产工
12、况中的一项;停运3个月以上的,经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关闭设备;恢复生产前应提前运行设备并校验,技术指标达标视为启用后数据有效。(四)设备因故障、事故等突发原因无法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如实标记对应时段,5个工作日内恢复运行并完成校准与校验,其中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在12小时内恢复。如遇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无法人工标记时,应在数据上报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24小时内完成人工标记,并留存证明材料备查。(五)出现生产或治污设施停运、非正常排放,设备调试、维护、校准、核查比对等情形时,应在自动监测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如实标记对应时段,并按要求上传相关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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