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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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包干制物业服务合同第一条合同当事人甲方:阳光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注册登记地址: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注册登记地址: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阳光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类型:住宅坐落位置:甲地阳光小区四至:第一大道,南至乙地,西至丙地,北至第二路总用地面积:885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3370平方米,其中:住宅可收费面积:136963.22平方米,地下停车场:13000平方米,幼儿园:2907.99平方米,会所:30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602.44平方米,商业用房:232.58平方米。物业建筑总平
2、面图见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清单见附件3。以上附件以实际验收、交接清单为准。第三条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三年,本合同约定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2、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并要求业主遵守。4、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代表业主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5、审定乙方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6、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协调业主和乙方的关系,督促业主履行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7、协助乙方催交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8、监督共用部
3、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9、协助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10、督促乙方严格依法及依本合同规定内容进行管理和经营活动,对于乙方存在的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提出整改要求。n、对乙方进行年度考评、半年度考评、日常考评。12、要求乙方使用甲方指定的小区管理相关系统开展工作。13、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和内容提供物业公共服务、汽车停放管理服务、特约服务、代办服务等,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等;2、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定期向甲方、业主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
4、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每半年公示一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水电费情况;4、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阳光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授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物业管理制度;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阳光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改正;6、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用途;7、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前,按照法规规定,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项目承接查验标准,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依法
5、备案;8、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在48小时内向甲方备案。不得将业主及业主相关物品信息及档案资料用于物业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9、乙方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的(不得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超过50%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特种设施设备除外),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同时,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10、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整改方案按期整改,并达到验收标准。在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
6、或者未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未完成整改之内容,并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未完成整改实施的相关费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乙方应于次月20日前补足履约保证金及补缴整改相关费用;11、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动项目经理。对物业管理处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主要管理人员调动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获得业委会书面同意方可执行。12、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2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甲方无息返还余额,离场后7日返还余额的一半,离场一个月后返还全部余额。13、本合同依法解除、协商解除或者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退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
7、并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和项目退出手续;14、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其它义务;15、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事项及其他相关约定甲乙双方约定本物业管理项目乙方进驻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乙方进驻后,应当提供以下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2、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等。3、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8、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公用绿地等。4、小区内绿化、景观设施的日常养护与管理。5、小区配套的服务设施(游乐场、休闲空间等)的日常维修、养护与管理;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7、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停放车辆的,应遵守本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及乙方的管理。8、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出入管理等。9、业主房屋装修管理;10、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包括: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所列资料。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物业公
9、司管理的其它事项;12、其他约定(1)在乙方入驻后30日内,甲乙双方协调解决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资料、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等事务的交接工作。(2)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维修、更换、改造费用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按南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3)本物业公共收益部分资金及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及续筹,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4)业主自用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的,乙方应起到告知及提醒义务。造成公共
10、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5)业主有义务对乙方开展物业维修养护、清洁卫生等物业服务工作提供通行和工作便利,如因不配合工作给乙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6)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见附件4。(7)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8)二次供水、供电设施设备运行中产生的漏(损)耗、电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应起到相关管理及提醒义务的前提下,由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业主不承担相关费用
11、分摊。(9)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10)未经甲方或业主大会授权,乙方不得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动,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如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全部收益并向甲方赔偿全部收益总金额的三倍。(11)乙方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报甲方备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
12、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12)乙方在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应当明确相应的安全责任。第七条物业服务标准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标准参考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3级及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推荐试行)内容。具体物业服务(考核)内容按照附件5实施。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包括:也物业公共服务费、也汽车停放费、也特约服务费、也代办服务费。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能耗费(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能耗费用)由业主或物
13、业使用人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为包干制,收取标准如下:1、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公共服务费包含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小修费用。如:电梯、庭院、小区路面、运动场、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费,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
14、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10)法定税费;(11)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12)本项目公共区域,属于维修资金范畴的单项单次费用在500元(不含人工费用)及以下的维修费用,由物业企业承担。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物业使用人收取:多层住宅:L2元/Itf/月高层住宅:1.4兀/1112/月商业用房:3.5元tf月(上述费用不含公共能耗费)公共能耗费(含二次加压水电费)收费标准:多层、高层住宅:300元/户/年,据实分摊,第二年、第三年公共服务费可根据上一年度公共服务费实际产生费用进行调整。2、汽车停放费根据政府指导价及多停多付原则制定:地面、地下停车标准。停车收费包含车位物
15、业服务费或车位使用费。已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未购买车位的,收取车位使用费。停车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1)临时停车:5元/次,不足12小时按12小时收费;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加倍收取;超过24小时,顺延计算收取。如出台停车管理规定,约定新的停车费标准,按新标准执行。(2)露天车位:100元/辆/月(其中乙方收取50元作为物业服务费)(3)地下人防车位:150元/辆/月(其中乙方收取80元作为物业服务费)(4)地下产权车位:80元/辆/月(由乙方收取)3、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责任业主应当按半年(半年
16、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每年度的1月份及7月份。(一)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二)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或未使用的长期空置物业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同类物业标准的100%交纳。(三)物业费收费预收不得超过1年。(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乙方应履行催告程序。(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乙方按第八条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物业服务费。第十条业主共有收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经营用房、停车场(
17、包括人防车位)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统一委托乙方经营,扣除成本及税金(合计15%)后,所得总收入金额的30%作为管理服务成本,用于弥补物业费不足,归乙方所有,剩余70%归全体业主所有。共有资金由乙方收取并管理,按季度支付甲方所得,乙方所得自行承担相关税费。甲方设立共有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阳光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开户行:甲地银行账号:甲方每半年公布上述业主共有资金的收支情况,公布方式为:也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张贴,也在业委会指定软件平台上公示。本小区所得公共收入入账账户必须为业委会指定账户,乙方不得私设账户收款或收取现金,如有此现象,视为合同违约,需将全部收款转入业委会指定账户,并处
18、以同等金额的罚金。第十一条物业的承接查验(一)甲方应在物业交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相关图纸资料的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现场查验,确定现场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承接查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乙方提出的经甲方确认的更新改建建议),由甲方负责督促前期物业落实整改,并承担全部费用。在共用设施设备整改、修复前,乙方不承担故障、损坏或不具备完整使用功能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保等管理义务和因此造成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二)甲方需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用地
19、红线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附属配套设施、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3)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技术资料以及各类公共设备等有关维保合同书复印件;(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6)已购房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或使用权购置协议(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使用权购置)、业主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7)已购房业主姓名和联系电话、所购房屋(包括车位、车库、库房等)位置和面积,各类费用的缴费记录
20、8)项目测绘报告成果表;(9)服务过程需维修需报/;(10)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三)甲方应移交给乙方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物业服务企业预收物业服务费情况、公共能耗费情况、停车服务费情况、经营性收支情况、支付专业外包单位的费用凭证、其他费用情况等。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的考核物业服务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及日常考核。1、日常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5)日常考核作为平时物业服务质量的判断依据。甲方根据本考核标准,每月组织日常考核,日常考核中的处罚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数额,乙方需在次月20号前补足履约保证金及相关罚金。考核中的扣分每年计算一次,满分100分,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2
21、半年度考核(考核标准见附件6)甲方根据本考核评分表组织实施对乙方考核。每半年甲方组织进行不少于一次考评,满分100分,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3、年度综合考评年度综合考评以半年考核及日常考核综合计算,实行百分制,每半年考核权重为15%,日常考核权重为70%。综合考评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考评合格,低于60分(不含)的为考核不合格,视为没有达到履约标准。年度综合考评得分二上半年总得分*15%+下半年总得分*15%+日常考核总得分*70%。第十三条合同解除1、本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则本合同可以解除,彼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实施物业服务考核,考核结果
22、为乙方不符合履约标准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3、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如有意向续签合同,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要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在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续签合同。4、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含提前预收服务费)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及清单等。交接期为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退场日为合同到期之日或合同终止当日。由于乙方交接资料不全对甲方、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或业主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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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 包干制 物业 服务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