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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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工作办法(试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办法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贝L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省发展改革委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项目前期费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督管理,是指省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项目单位(法人)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施,以及相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执行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指导和后评价等。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山西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第四条,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贯彻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推动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边界清晰、纵横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第五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等,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
3、的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其中涉密计划和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将监管成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激励约束机制。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较多、综合评价排名靠后或者审计指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省有关部门和市县,视情况扣减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规模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良好的省有关部门和市县,通过通报表扬、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和加大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励。第二章职责分工
4、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统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有关市县、部门、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投资计划规范执行、投资项目有效实施,促进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更好发挥综合效益。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申请安排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单位)是投资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对本处室申请及安排的投资计划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日常监管调度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联络员。评估督导处负责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调度,履行对投资项目监管之上的再监督职责,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制定投资项目综合
5、性监管制度办法,制订年度投资项目监督指导计划、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价、重点专项监督指导与督促整改落实等工作。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有关投资项目的评估督导,以及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指导,涉及单个处室(单位)的专项,由对口处室(单位)牵头负责,评估督导处配合;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专项,由评估督导处牵头统筹,相关处室(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应具体工作。有关监管部门反馈的监督指导报告,以及各相关处室(单位)形成的整改落实报告,须同时送评估督导处。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的评估督导活动及形成的报告,须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第八条,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
6、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安排的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投资项目的监管调度。第十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并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重点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第三章日常监管第十一条省、市发展改
7、革部门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投资计划(包括转发下达、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将有关投资计划文件送评估督导处,并将非涉密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电子数据加载到重大项目库,及时发起调度任务;对涉密项目在落实保密要求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日常调度。第十三条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区域内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做好项
8、目现场检查、项目信息资料核实以及相关情况问题核查报告等工作,推进问题整改落实。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日常管理以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并如实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对未能按规定正常开竣工的项目,要及时向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二)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使用等涉及较大变更的,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或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履行调整变更手续前,不得擅自变更实施;(三)要按照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9、规范管理使用资金,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四)要明确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通过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同步上传佐证资料,杜绝错报、漏报、迟报;(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指导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和规定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要求。第十五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实施日常监管以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二)督促项目单位
10、法人)通过重大项目库及时上报项目数据信息和佐证资料,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和监督指导。监管责任人跟踪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原则上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项目不能按要求及时开竣工、项目建设(采购)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变更等,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为发展改革部门的,应将有关问题及时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第十六条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
11、法人)开展实地检查和监督指导,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照建设进度或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挪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行为;(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大幅度缩减,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六)项目数据信息和佐证资料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安排投资计划的业
12、务处(科)室,应当加强对应投资项目的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按期建成并发挥效益。省发展改革委对无正当理由,投资计划下达超过1年仍不能开工建设的,或者因实施环境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完成原计划实施目标的,应按程序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对能够达到计划任务目标,但项目实际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实施期限与投资计划不适应的,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按程序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具体程序按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测调度和预警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对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项目调度、在线监测、问题预警等监测调
13、度。相关处室(单位)对本处室(单位)负责的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督促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情况,推动整改落实。评估督导处会同项目推进中心按季度分别对全委获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安排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测预警,形成监测评估报告,及时通告相关处室(单位)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视情况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并选取问题突出市县进行实地监督指导。第十九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月度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数据信息及佐证资料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项目及时组织核查,加强协调服务,跟踪督促整改。每月对本区域内投资计划执行
14、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评价,监测评价报告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定期调度会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及时上报项目信息、进度数据和佐证资料,认真审核项目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严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未经核实确认,代替项目单位(法人)填报信息。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开展监测调度的要点包括:(一)投资计划下达。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是否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是否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专项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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