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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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搂诊市属好住管俊项旬建设管理为注(能求毒见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专业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政府以预算(含专项债券)安排的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市属非经营性项目(以下统称项目)适用本办法,项目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项目
2、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和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三)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公用工程项目(应急抢险的市政工程除外)(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领域的项目。第三条按建设主体划分,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建设管理和自行组织建设。对项目使用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情况特殊的项目,可以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原则上均由市代建管理机构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执行基本建设
3、计划,组织、督促项目建设工作,支配、使用项目建设投资的单位。市政府明确的市代建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作为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高效专业、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积极性。第五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由市代建管理机构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4、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第六条对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由本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自行组织建设:(一)总投资不足2000万元或建安工程费不足100O万元的项目;(二)技术单一、工艺相对简单、独立的装修、修缮、维修工程;(三)农林水利、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信息化、安防及安全警戒设施等领域项目;(四)医疗设备、实验室装备、实训设备、应急救援设备等专业性较强的设备购置项目;(五)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六)市政府明确采用自行组织建设模式的其他项目。
5、前款所称项目使用单位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是指项目使用单位内设有专门基建管理部门,配备5名或以上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第七条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审计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项目管理监督职责。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相应工作职责。具体职责分工详见本办法附件。第八条建立项目分级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压实主体责任,主动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代建管理机构、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组建项目建
6、设工作领导小组,协同推进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对项目建设单位难以协调解决的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对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协调解决的复杂事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提请市政府协调。第九条项目工程造价应当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化项目建设组织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复杂、功能综合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全过程咨询。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nD、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
7、新技术、新工艺,争创国家、省级优质工程。第二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一条项目应按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政府投资决策、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等程序。第十二条对需要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在项目发起时明确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设施管养单位等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批准。其中,项目发起单位为市直部门下属机构或二级预算单位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第十三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应当主动与市代建管理机构衔接,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书面委托市代建管理机构
8、对代建项目的建设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础上明确代建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项目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市代建管理机构可代表市政府或项目使用单位,以项目建设单位的名义直接申办不涉及产权的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事项。市代建管理机构根据批复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第十四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在韶关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总体框架下,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协同工作,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建设规
9、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重大)工程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单位。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第十八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交付使用。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完善资产确权手续,市代建管理机构配合;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完成资金清算之日起,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市财政部门或项目使
10、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九条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市代建管理机构在质保期内负责因建设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问题保修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市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有关档案向项目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项目财务管理及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的计提、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批手续完成后,市发改
11、部门负责将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并安排预算。项目使用单位单独或会同市代建管理机构按规定编报部门预算,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安排有自筹资金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项目推进计划筹措到位。对采用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可授权市代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支付。市代建管理机构原则上应设立代建工程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实行市财政部门与市代建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基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参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按照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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