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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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加强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户籍居民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基本原则】最低生活保障边
2、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县级以上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认定工作,落实好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第五条【责任分工】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确认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和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请
3、递交、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L5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放宽,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三)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范围。第七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4、入;(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三)认定的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合理比例;(四)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第八条【家庭成员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执行。第九条【收入认定】建立相对统一的家庭收入认定体系,在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期间,核算家庭收入时,收入认定范围、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部分收入减免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就业成本扣减等,应当参照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
5、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在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期间,对于家庭中因疾病、残疾、就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以在收入认定时予以适当扣除。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但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扣减标准保持一致。第十条【财产认定】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的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车船,以及开办或投资的企业、个体工商
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一)车辆:申请和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期间,拥有一辆以上(含在活用汽车津请和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期间,拥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用汽车,具体价值由各地确定。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较低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具体车辆价值认定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制定。(二)房产:I.非因拆迁原因,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二倍。对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
7、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包至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2 .因拆迁原因,拥有三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四倍。3 .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三)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罕见病患者、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限额上浮20%。(四庭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对于认缴后实际未出资的,经申请人提供材料、当地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不纳入核算范围。(五)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8、刚性支出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包括以下必需支出:(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原则上参照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核算。(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以及其他各类救助帮扶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国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
9、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有关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和残疾人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产品目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居票据认定。(五)因灾、因意外事故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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