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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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加强与其配套的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 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 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 供电、供热、 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
2、水、环卫、绿化、边坡、电视、邮政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第四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 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 西岗区、 沙河口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 作,其他区市县、 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负责本行政 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特殊工程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规划、消 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 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工程情况, 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竣
3、工验收 管理工作。第五条 负责竣工验收的相关部门应当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设立竣工验收管 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工作, 随时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和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第二章 竣工验收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七条 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并提出工程竣 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
4、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 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 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 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 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已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项规费。(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规划条件进行了核实, 并出具了 核实证明。(九)环保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公安消防部门对大型的 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出具了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十)供水单位、供热单位、供气单位对相应的供水、供热、燃气系统进行 了检查验收,并出具了同意接收文件。(十一)供电单位对供电系统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证明。 (十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道路、桥梁、路灯、污水、雨水、绿化、 边坡等工程进行了质量监督。 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对排水系统已接通城市管网和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对化粪池、 垃圾收集设施、 废物箱等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 验收合
6、格文件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基础 设施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十三)有线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有线电视网络基础设 施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了同意接收文件。(十四)邮政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部门对信报箱的设置是否符合要 求进行了检查验收,并出具了认可文件。(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责 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 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
7、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7 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时间、 地点及验 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并根据工 程建设实际情况, 书面通知教育、 民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等与公共服务设施有 关的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及在工 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 3实地查验
8、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 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 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 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对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 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
9、本办法第七条(二)、(三)、(四)、(八)、(九)、(十)、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负责监督该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 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教育、民政、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等应当对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 对发现的违反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规定行为, 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工程 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对包含
10、若干个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 当其子单位工程具备独立 使用功能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可对子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可以实行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交付使用, 但必须保证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服 务设施先期设计、先期施工、先期验收、先期交付使用,其中包括幼儿园、社区 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等。第三章 配套设施移交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设 施移交手续, 接收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接收。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 后的保修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将红线内道路(非市政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 卫
11、绿化、边坡、消防、邮政等设施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由 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接收文件; 将红线内道路与市政道路连接后, 连接部分移交给 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如果红线内含有市政道路、 桥梁等市政设施,一并移交, 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出具同意接收文件。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幼儿园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 先导区教育主管部门, 由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社区管理用房移交给项目所在区市县、 先导区民政主 管部门,由其民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接收文件。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所有的公共停车泊位移交 给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代为接收,并出具同意接收文件。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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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 房屋建筑 工程 竣工 验收 备案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