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2025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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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04年12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9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08年12月23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25年6月27日科学技术部令第2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国家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提名、评
2、审、授予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重点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激励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锚定科技强国建
3、设目标,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是国家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七条科技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相关日常工作。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
4、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科技部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九条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o国际科技合作奖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10个。第十条建立健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加强全过程保密管理。第二章
5、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第十一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服务国家战略、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二条奖励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突
6、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三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二节国家自然科学奖第十四条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五条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
7、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第十六条奖励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三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逐步提高主要论著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比例。第十七条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
8、分析等。第十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经国家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奖励委员会确定。第十九条国家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引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
9、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前瞻性、引领性特别突出,取得特别重大科学突破,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第三节国家技术发明奖第二十条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共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第二十一条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
10、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且在制造、使用后产生明显的积极效果。第二十二条奖励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有广泛应用的潜力或者可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第二十三条国家技术发明奖的I矣选者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经国家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奖励委员会确定
11、第二十四条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原始性、颠覆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
12、标显著优于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对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第二十五条国家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第四节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十六条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所称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包括下列类别:(一)技术开发类,即面向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或者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二)社会公益类,即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
13、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三)国家安全类,即在国家安全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四)重大工程类,即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国防工程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提名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第二十七条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
14、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标志性产品,或者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第二十八条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是指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第二十九条奖励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提升行业科技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十条国家科学技
15、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的重要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第三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组织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党政机关一般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组织。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
16、织不超过7个;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30个。第三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开发类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
17、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有较大作用,为服务经济主战场和国家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二)社会公益类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
18、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国家安全类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四)重大工程类联合攻关程度高,在关键核心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
19、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联合攻关程度较高,在关键核心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水平并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本条各类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对推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作用特别重大,对经济社会
20、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第五节国际科技合作奖第三十四条奖励条例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活动的外国组织、国际组织。第三十五条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候选者应当对华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与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在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
21、出重要贡献,推进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在积极宣传中国的科技政策与科技成就、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中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章评审组织第三十六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三)审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安排;(四)为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五)研究解决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三十七条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至25人,其中主
22、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科技部部长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奖励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第三十八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五个奖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相应奖种的评审工作;(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相应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三)对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四)对完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三十九条各奖种评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一般不少于25人,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
23、委员2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一般由奖励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经科技部审核后,报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委员会应结构合理,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评审委员连续聘任一般不得超过3次。第四十条评审委员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时,或者根据评审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调整、增补的,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调整、增补人选建议,经相应奖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评审委员调整、增补的情况应当适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第四十一条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内设专用项目小组,负责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的评审,并将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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