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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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工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科技部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实施方案(国科办政2016)49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9号)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监督主体(以下简称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问责等监督活动。监督主体包括:自治区科学技术行
2、政管理部门,自治区直属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盟市、旗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条项目监督应遵循“谁主责,谁接受监督”、权责对等、科学规范、依法依规原则,建立项目管理全过程嵌入式监督检查模式,着力构建统筹推进、上下联动、职责清晰、规范有序、信息互通的监督管理体系。第四条项目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科技管理部门管理项目和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在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四)参与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履职尽责情况
3、五)与项目组织实施相关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履职尽责情况;(六)其他需要开展的科技监督工作。第五条监督主体对受其管理或者协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职尽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时,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六条监督主体依据工作实际,可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科技监督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项目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国家科技监督相关政策,加强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项目监督相关制度规范;(二)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组织开展为项目实施提供服务
4、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等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力口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五)完成国家、自治区交办的其他科技监督工作。第条自治区直属有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盟市、旗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监督工作,主要监督职责包括:(一)落实国家、自治区项目监督相关政策;(二)按照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科技监督工作;(三)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配合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的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四)在项目过程管理中,对发生的科技重大事项及
5、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完成交办的其他项目监督任务。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主要监督职责包括:(一)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二)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相关监督主体报告;(三)主动配合相关监督主体对存在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四)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五)完成交办的其他项目监督任务。第十条各监督主体应当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监督信息共享、结果互认、情况通报、线索移送等跨部门协同机制,注重工作统筹,避免交叉重复,减少对正常科研活动的影响。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十一条监督主体根据工作实际,一般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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