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10篇).docx
《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10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10篇).docx(4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篇二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6篇三、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11篇四、大学绩效审计办法15篇五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19篇六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21篇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实施办法25篇八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27篇九大学网络化考试管理办法43篇十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46篇一、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学位委员会、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我校的相关规定,特
2、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研究生院负责制定政策、组织实施招生、教学质量检查等工作。学院负责领导本院所分管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和培养管理工作,并配备工作人员,承担所分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日常培养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生源组织、制定培养方案、安排课程教学、组织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等及培养档案、学生管理等。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特点,校、院两级管理人员应及时沟通,定期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第三章招生、入学与第四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有关规定
3、及学校当年招生简章的具体要求。第五条学院应在规定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内组织生源,在招生宣传时必须准确、真实,使考生对报考学院和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有较全面的认识,从而做出正确选择。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凭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七条有关入学和的其他规定参照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学习年限和培养方式第八条非全日制专
4、业学位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二至三年。研究生在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学制)内不能完成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并办理相关手续,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方式采用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环节的指导工作。研究生在复试时经师生双向选择确定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在专业实践前依据针对性需要,由校内导师选定。第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需在校内导师指导下,填写聘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审批表,经学院审查后进行存档,汇总表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一条有关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
5、生的指导教师条件、职责等参照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五章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第十二条学院应根据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学校特色和学院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要报研究生院审批,培养方案一经制定,要相对稳定。具体参照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要求。第十三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后,由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共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分为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设计)计划,均须网上填写,由导师网上审核通过。课程学习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制定,论文(设计)计划须在开题报告论证
6、之前完成。第六章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第十四条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教学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习特点,可采取短期集中授课、周末授课或阶段脱产授课的方式。政治课和公共外语课由学校统一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每个班的选课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0人),其他课程由各学院根据本院情况于每学期末研究制定下学期课程教学安排,通知学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十五条所有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都必须在网上选课才有效。开课后两周内由任课教师从网上打印选课名单、确认选课人员,确认后的课程不能再退选和补选。选课详细规定见关于研究生(含进修生)网上选课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等参照大学研
7、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专业实践及开题报告第十七条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践。第十八条专业实践内容主要是研究生根据各专业学位的特点,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进行实习实践或参与完成导师的课题研究。第十九条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于第二学期开学后的两个月内完成专业实践计划,经所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在第二或第三学期开始实施。在实践过程和实践结束后,需要填写完成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手册。第二十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
8、践的其他要求参照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按照学校各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确定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完成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推迟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并经所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迟。无故不按时开题者,不允许按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可采用研究论文、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论文选题应具有相当的理论基础水平,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必须体现实践型特点,应直接来源于应用课题或实际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9、第二十三条有关开题报告的内容、要求、组织程序等参照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答辩与学位授予第二十四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结合本人培养计划,修完相应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总学分要求,并完成各项培养环节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二十五条答辩与学位授予工作参照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九章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教学经费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院经费主要用于教师课酬、论文指导、教学管理工作。公共课中的政治课(36学时)由马克思主义学院承担,课时费建议为225元/生;公共外语课(48学时)由外语学院承担,课时费
10、建议为300元/生,由选课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期初根据选课人数汇总费用统一划拨给授课教师所在学院。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违规者,参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篇二、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有效,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学校自筹和专项借款并具有专门用途、专门核算和专门管理的资金及其配套资
11、金。包括:“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修购专项”等项目资金和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及勤工助学基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对我校各类专项资金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独立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为学校管理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四条专项资金审计以国家法律、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及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等作为依据。(一)国家法律主要包括: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招投标法等;(二)主管部门行政法规主要包括: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财政部、“985工程”
12、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11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级普通高等学校房屋修缮和仪器设备购置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各专项资金管理主管部门行政法规文件;(三)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大学”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大学“21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大学修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大学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第五条专项资金审计按照大学审计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实施计划管理。审计部门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合理选择和确定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审
13、计部门的工作。第六条审计部门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及专项资金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和定期审计的方法实施。第七条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各类专项资金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报经批准后执行;(二)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三)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等问题;(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开支范围
14、和开支标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五)仪器设备采购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六)决算报表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情况;(七)决算报告的文字说明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八条审计职权(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下列资料:(1)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2
15、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3)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协议、谈判资料等;(4)专项资金项目凭证、帐簿、报表和决算报告等;(5)与预算执行和决算有关的相关资料;(6)建设项目在实施期间购置的设备清单;(7)与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8)项目建设期间,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前的总结报告;(9)其他有关资料。(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对专项资金项目开展审计调查,向相关人员提出询问,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积极
16、配合。(四)参加学校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项目验收等相关会议。第九条审计程序(一)被审计单位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委托审计申请。审计部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二)审计部门召开审前沟通会,听取被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项目基本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及相关情况的汇报。(三)审计部门采用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审计中的记录和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或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四)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处编写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并按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专项项目的基本情况;2、专项项目立项依据、审批情况;主
17、要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3、专项资金审计的依据、方法和程序;4、专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和财务管理情况以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6、重要事项提不;7、附表。(五)审计部门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并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后报送审计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六)审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连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一并报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签发正式审计报告。(七)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送交被审计单位及有关校领导和相关部
18、门。第十条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将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向外泄漏,并按规定公开审计结果。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篇三、大学学生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我校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考
19、试纪律。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考场,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监督和劝告。第三条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有颁发准考证的考试须同时携带准考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单人单桌要求,由监考人员指定位置(或按考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桌面的指定位置,供监考人员核查。未带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第四条考生不得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电子视听、通讯器材等带进座位。凡携带上述物品者,在考试开始前,须按监考人员的要求放在指定地点,同时做好本座位及相邻座位的清场工作。第五条发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上本人姓名、专业、年级及学号。如有试题字迹不清,应先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解答,但对
20、试题内容监考人员不作任何解释。第六条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以缺考论处。考试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考场的要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有监考人员陪同方可离开。第七条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及时交卷,在监考人员许可后才能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第二章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第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影响
21、考场秩序的;(六)拒绝、妨碍监考人员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九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考试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试题或试题答案的;(二)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三)抄袭事先在身上或桌面上写下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文字或公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
22、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四)传阅、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有关材料的;(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八)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九)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评卷教师判定并经院、校审定属于作弊雷同卷的;(十一)经考试组织部门会同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定属于作弊的。第三章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分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第四章考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第十一条监考人
23、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止考生考试并在试卷的右上角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违规的纸质材料应由考生签字后上交、用于违规的工具,应予暂扣或没收。考生考试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条。第十二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或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应及时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证据材料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接到考生考试违规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学 全日制 专业学位 研究生 培养 管理办法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