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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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病保险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表考核指标考评内容标准分考评标准考评分备注、服务保障(30分)1.承保机构应在市、县(区)设置大病保险服务场所,在每个业务开办县(区)至少设立一个对外开放服务接待窗口(含合署办公),应协同当地政府及医保部门做好大病保险宣传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大病保险政策、保障内容、服务承诺、理赔流程、及投诉咨询方式等。6承保机构未在市、县(区)设置大病保险服务场所的,扣2分;未设立开放服务接待窗口(含合署办公)的,扣2分;承保机构对外服务接待窗口(含合署办公)无公示栏的,或未进行相关政策宣传的,扣2分。2.承保机构应为大病保险服务场所及队伍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等,确保服务工作顺利开
2、展。要建立从事大病保险工作的专业服务队伍,配备标准为每10万参保人员不少于2名服务人员,每个市级统筹项目不少于5名(直管县和神农架林区不少于3名)医学背景(含临床医学、护理、药学等)专业服务人员。8承保机构服务场所配备的办公设备、服务人员不足以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扣3分;服务人员不熟悉大病保险、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及赔付流程,工作不配合或服务态度不端正的,发现1次扣1分,扣完为止。3.承保机构应开发大病保险业务信息系统,通过专用线路与省医保信息平台采用省级总对总方式对接,并部署数字签名服务器实现加解6承保机构未使用大病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开展业务管理的,扣2分;未通过专用线路与省医保信息平
3、台采用省级总对密,确保数据传输安全。信息系统应具备信息采集、结算支付、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并实现与财务系统数据的自动流转,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总方式对接的,扣2分;未部署数据签名服务器实现加解密的,扣2分。4.承保机构必须设立大病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并保持该电话24小时畅通,为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保险公司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对于情况复杂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8承保机构未设立24小时服务专线电话的,扣2分;客户投诉未按要求时效及时处理的,每查实一例,扣1分,扣完为止;投诉案件属实且造成较大影响的,扣5-8
4、分,扣完为止。5.承保机构应规范理赔管理,制定大病保险理赔管理及实务操作等制度,规范操作模式,优化理赔流程,细化关键环节,构建大病保险专业理赔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建立明晰的理赔台账,清晰、实时反映理赔进度情况。2承保机构未制定大病保险业务理赔管理及实务操作等制度的,扣1分;未建立理赔台账的,扣1分。、理赔服务6.承保机构在医保部门按照协议约定拨付大病保险保费后,应按月足额对本市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支付大病保险费用,当月发生的大病保险费用应于收到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费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不得因大病保险资金透支或其他原因而出现拒绝支付或者延期支付行为。14按照各地政策规定,每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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