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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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2004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
2、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应当坚持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组织和程序第五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六条 聘用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岗位设置规定,通过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
3、当首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新进人员,除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外,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招聘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四) 组织考试或者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情况,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 六拟聘用人员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 人员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
4、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可采取公开招聘、直接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
5、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接受单位出资培训、解聘提前通知时限、解除聘用合同时的补偿、聘用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 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 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
6、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对工龄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己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与单位签订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聘用单位接收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单位与
7、本单位现有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约定试用期。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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