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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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A16B6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64/T184620222022-12-06发布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操作规程2023-03-06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目次前言III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4培育类型41.1 萌芽期社会组织41.2 初创期社会组织41.3 发展期社会组织45 培育原则55.1 党建引领55.2 政府主导55.3 分类培育55.4 优先培育55.5 联动培育56 培育阶段56.1 受理培育5实施培育56.3 完成培育66.4 终止培育67 培育内容67.1 党建指导67.2 业务指导77.3 政策咨询77.4 能力建设78
2、培育保障7培育方78.2被培育方79 星艮踪月艮务810 评价与改进8接受监督8服务评价8服务改进8附录A(资料性)被培育方基本信息表9附录B(资料性)培育申请表11附录C(资料性)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流程13附录D(资料性)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流程14参考文献15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社会工作联合会、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中宁县民政局、中宁县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宁夏昊
3、善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固原市原州区雨露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勇、田丹、海德、王少庸、李文越、田帅、马永、王彬贤、余小宁。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操作规程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培育方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活动在类型、原则、阶段、内容、保障、跟踪服务及评价与改进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社会组织经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及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成立的社区社会团体、社区
4、社会服务机构。3.2 孵化培育培育方依托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孵化中心)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有孵化培育意愿的社会组织提供党建指导、政策咨询、业务指导、能力建设等专业性培育活动。3.3培育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孵化中心)的运营管理方或承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项目的社会组织。3.4被培育方接受培育方孵化培育服务的各类社会组织。4培育类型4.1 萌芽期社会组织处于酝酿筹备阶段拟成立的社会组织。4.2 初创期社会组织登记成立不满2年的社会组织。4.3 发展期社会组织成立2年及以上,内部治理较规范、业务相对成熟、发展潜力大的社会组织。5培育原则5.1 党建引领培育方应将党建作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的政治引领和政治
5、保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发挥社会组织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5.2 政府主导由政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审核准入、验收评价,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促进社会组织孵化培育中的牵头作用,支持引导孵化基地(孵化中心)建立完善各项培育制度,加强培育方团队建设,提升孵化培育专业化水平。5.3 分类培育培育方应按照不同类型、领域、发展阶段分类培育各类社会组织。5.4 优先培育培育方应优先培育萌芽期、初创期社会组织,以及乡村振兴类、公益慈善类、互助类等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5.5 联动培育培育方应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积极与司法、公安、教育等单位或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部门及行业性组织合作开展
6、孵化培育,实现政社联动、部门参与、社会协同。6培育阶段1.1 受理培育6. 1.1提交申请被培育方提交基本信息表(见附录A)培育申请表(见附录B),经培育方现场考察、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受理培育申请。7. 1.2不予受理当被培育方出现以下情况,培育方可不予以受理: 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年检结果不合格; 存在未按时参加年检情况的; 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出现重大问题; 其他不符合孵化培育协议约定事项的。6.2实施培育6.2.1培育前测培育方可在培育前采用访谈法、观察法、问卷法对被培育方以下情况开展前期测评:调查评估被培育方的党组织建设、理事会
7、治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宣传等情况;调查评估被培育方的办公场所、业务活动、人员队伍等情况;调查评估后,撰写书面评估报告,作为后期开展孵化培育的重要依据。6.2.2开展培育培育方可在培育期间开展以下工作: 社会组织党组织孵化培育,孵化培育流程见附录C; 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孵化培育流程见附录D,培育周期一般2年; 社会组织通用能力和专有服务能力建设培训,具体内容见7.1-7.4; 组织被培育方参加党建沙龙、公益沙龙、参访游学等活动; 培育方可依据培育协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调整培育计划。6.3 完成培育培育方应制定培育结果评估标准,对被培育方进行结果评估考核,评估考核通过即可完成培育(出壳)。6.4
8、 终止培育被培育方在培育期间出现以下情况,培育方可终止培育: 培育期满评估未通过或中途退出的社会组织,应结束孵化培育; 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活动的; 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被培育方单方面终止培育协议的; 培育期半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7培育内容7.1 党建指导7.1.1 指导被培育方成立党组织培育方应指导被培育方开展以下党组织组建工作: 按照相关规定分析理顺被培育方党建工作隶属关系; 被培育方自有党员3名以上,符合建立党支部条件的,指导其办理成立党支部相关事宜,符合条件的成立支委会; 被培育方自有党员数未满足建立独立党支部条件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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