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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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征求意见稿)甲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加强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等有关政策,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
2、长护险政策法规及本统筹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文件规定,规范本地长护险评估机构定点管理,确保评估结论符合规定。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实施长护险制度统筹区评估机构的定点管理。第三条乙方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失能等级评估服务,适用本协议。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不断提升定点管理效能,促进评估行业有序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公平公正的评估服务。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当正确行使职权,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甲方可将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资料受理审核、协助评
3、估、协助审核核查、费用初审等工作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乙方对第三方机构受托开展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甲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通过远程获取或查询端口开放的形式,从乙方获得长护险失能评估、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相关的全量数据信息;(二)有权对评估结果组织复评,乙方应予以配合;(三)有权调查、处理乙方违约行为,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根据协议约定采取相应处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社会公布签订、中止及解除协议的定点评估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二)及时向乙方通报长护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
4、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督促乙方做好失能评估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升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四)完善费用支付流程,按规定及时审核结算并向乙方支付应当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五)向乙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数据集、接口标准和编码标准;(六)对作出的违约处理结果向乙方进行解释说明;(七)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及乙方商业秘密;(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应由甲方支付的评估费用;(二)有权对争议费用和核查处理情况与甲方沟通、申辩。要
5、求甲方对不予支付的费用和作出的违约处理结果进行解释说明。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三)对甲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举报或投诉甲方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四)甲方违反协议的,有权要求甲方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有权及时获知长护险政策、费用结算流程等调整情况;(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数据集、接口标准和编码标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长护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协议要求,加强内部建设,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准确性;(二)按照
6、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组建失能评估人员队伍;(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四)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按规定组织评估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内部培训,确保评估人员熟悉长护险相关政策,掌握评估技能;(五)建立服务管理和上门评估风险告知制度,规范评估行为,充分告知评估中存在的风险事项;(六)建立评估档案管理制度,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失能等级评估申请材料、评估过程相关记录、评估结论书、内部管理控制相关记录等资料的留存归档。协议期限届满前,根据甲方规定及时将完整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移交甲方;(七
7、建立长护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工作中涉及的参保人员等信息(法律有规定的除外),且不能利用参保人员信息从事其他类商业行为;(八)按照全国统一的接口和编码规范实现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联通,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审核和结算所需的有关数据。强化长护险功能模块应用,做好机构、人员等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和贯标应用工作;(九)配合甲方的日常检查、评估结论抽审、考核评价等工作,接受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十)协议期间,乙方重要信息(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
8、账户、经营范围、机构性质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十一)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经办工作;(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失能评估管理第十一条甲方接受参保人员失能评估申请后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乙方派单,乙方不可选择性接单,应及时开展失能评估工作。第十二条乙方开展失能评估时,应至少派2名评估人员上门评估,其中至少有1名评估专家。现场评估人员依据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评估操作指南,采集信息,开展评估。须有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委
9、托代理人在场。可在邻里、社区等一定范围内走访调查评估对象的基本生活自理情况,做好调查笔录和视频录像,并参考医院住院病历或诊断书等相关资料,作为提出评估结论的佐证资料。第十三条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现场评估人员提出评估结论。现场评估人员不能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乙方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第十四条评估结论达到待遇享受条件对应失能等级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评估结论,接受社会监督。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或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乙方出具评估结论书。甲方向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送达评估结论书。原则上
10、评估结论书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送达。第十五条乙方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护理服务建议。第十六条评估对象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经甲方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甲方可组织复评。复评原则上有不少于2名评估专家参加,参加初次评估的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第四章费用结算第十七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按要求及时向甲方报送评估服务费用清单(或规范票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建立费用审核机制,根据实际评估人数和评估费用明细,对乙方评估费用结算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查核实违规的,不予支
11、付。第十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定或者协议有关约定,对应当追回向乙方已拨付费用的,甲方有权进行追回,乙方应当严格落实退回时限和方式。未按要求的时限或方式退回的,甲方有权中止与乙方的协议,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回。第五章考核管理第二十条甲方加强对乙方评估协议履行情况的日常核查,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作出的评估结论以及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核查。乙方应当对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查阅参保人员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现场核查等予以配合。乙方应当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传输的评估费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履行评估协议情况开展绩效考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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