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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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投资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投资行为,提高项目投资 的科学决策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行为。集团 承接的政府代建项目和市财力投资项目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 币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主体包括:(一)集团公司;(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三)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第五条 集团自营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二)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符合集团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及主业经营范围;(四)项目前景明朗,具有良好经
2、济效益;五) 项目风险可控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第六条 集团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限规定如下:(一)集团公司和集团所属全资子公司自营项目的投资 决策权在集团董事会,暂由集团党委会代为履行职责;(二)集团所属控股子公司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在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集团委任的控股子公司董事必须按照集团 董事会(党委会)的意见行使投资决策权;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 个人无权做出自营项目的投资决策。第三章 投资风险控制管理机构第八条 集团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 会)作为集团董事会(党委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 集团自营项目投资的风险控制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 流程,
3、对集团自营项目投资进行风险管理评估并提出审议意 见,上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决策。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议意见,为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决策提供参考;二)对概算及调概进行审核,提出审议意见,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批;(三)委员会在将审议意见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决策 前,应将审议意见报集团党委成员、监事会以及财务总监审 阅。第十条 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投资发展部承担,委员会的 具体工作流程按照战略和投资发展委员会工作规程组织 实施。第四章 项目 评估决策第十一条 集团自营项目实行有分析、有论证、有决策 的审议和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主要围绕(预)可行性研究报
4、 告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集团自营项目评估决策依据项目前期条件 和项目投资额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规定如下:(一)项目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二)项目前期条件不完全具备,但可以推进的;(三)投资额 1000 万(含)以下的技术改造类项目。第十三条 前期条件已经具备的项目按如下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填制自营项目(预)可行 性研究报告编制备案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中 介机构的选聘流程参照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三)由项目责任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
5、的编制质量负 责。在编制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应与中介机构充分沟通, 会同中介机构开展深入调研,按规定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 完整的资料。(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要重点突出和明确下列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市场分析与预测;3、拟建规模和建设条件;4、项目具体运作模式与运营的具体实施方案;5、投资估算;6、资金筹措与运筹的具体实施方案; 7、财务评价和经济效益分析;8、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评价; 9、投资风险分析及相关政策的揭示;10、研究结论和建议。(五)在编制深度方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1、能充分反映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成果,内容齐全、 结论明确、数据准确、论据充分,满足定方案和定
6、项目的要 求;2、重大技术、经济方案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案比选;3、主要工程技术数据应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4、投资成本应采用分项详细的估算方法;5、资金筹措和运筹方案应得到集团财务部的认可。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流程如下:(一)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按规定要求编制完成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报送至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投资发展部在收 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 1 个工作日内对其内容的完备性进行确 认。内容不全的,需通知项目责任单位限期完善。(二)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将内容完备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送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和法律部初审,集团公 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审计部和法律事务部需在 2 个工
7、作 日内分别提出独立书面初审意见。(三)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初审 责任如下:1、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着重对行业前景、政 策风险以及对是否符合集团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初审意见;2、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运 筹方案提出初审意见;3、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项目法律、法规风险提出初 审意见。(四)由集团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集团战略和投资发 展委员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 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除委员会常设单位外,会议需 有外聘的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家参加。由项目责任单位负 责向委员会汇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委员会常 设委员及外聘专家对可
8、行性研究报告发表审议意见。会后由 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综合形成委员会审议意见,报委员 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五)对审议基本可行,但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做进一 步修改完善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根据审议意见逐条 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调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面报集团 公司投资发展部。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会商相关部门 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六)对委员会同意提报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决策的 项目,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党委会)会议进 行审定决策。董事会(党委会)召开前,项目责任单位需将 拟向董事会(党委会)汇报的内容送集团投资发展部审核。(七)可行性研究报
9、告经董事会 (党委会) 审定通过后, 由集团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项目责任单位向国资委履行核 准或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条件不完全具备, 但可以推进的项目 按如下要求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一)由项目责任单位填制自营项目(预)可行性研 究报告编制备案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预可行性研 究报告的编制工作。(二)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的选聘参照青岛城 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由项目责任单位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质 量负责。编制质量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具体评审流程按本办法第十 四条规定执行。(四)对委员会同意提报
10、董事会 (党委会) 审议的项目, 由集团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董事会 (党委会) 会议进行审议。 审议同意的项目由集团投资发展部予以立项,由项目责任单 位进一步推进项目,待项目前期条件完备后,按照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由集团投资 发展部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评审。第十六条 对总投资额 1000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 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编制项目建议 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按本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组织评审,并报集团董事会(党委会)审定同 意,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实施。第十 七条 对于未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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