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量与教学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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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工作量与教学考核办法(试行)教学工作量与教学考核办法(试行) 实习经验教务处教学工作量与教学考核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体现按劳取酬、按质量取酬、按效益取酬的原则,调动全体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的主要依据是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及实际执行教学计划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学校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 第一章 教学工作量 第四条 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及其他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新教师参加工作的第一年(见习期)实行坐班制,可适当减少课程教学工作量(每周减少不超
2、过2课时),用于跟班听课,听课时数不得少于2课时/周,并完成相应的听课记录与听课心得体会各二级学院(部)负责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核算,各二级学院及部门负责考核结果审核。 第二章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六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指纳入教学考核范围的各类课堂教学,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命题与阅卷等教学环节。 第七条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理论教学工作量=计划学时数×班级数×人数系数 人数系数:以50人为一个标准班(50人以下算为一个自然班),系数为1;班级人数每增加10人,增加0.1系数,1.8封顶。 因专业招生原因造成实际授课人数小于标准班
3、人数,不扣减系数。 第八条 期末考试(含命题、制定标准答案、阅卷) (一)命题:每门课程计2课时。 专业课(含A、B)试卷(含标准答案),公共课(含A、B、C)试卷(含标准答案)。 (二)阅卷:每门课程2课时×1+0.01×(实际授课人数-标准班人数) 教师教学工作量以标准学时为计算单位,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整数。 补考阅卷不计教学工作量,按照1元/份计算酬金。 监考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实践性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九条 实践性教学工作量 :包括指导实训(实习),批改实训(实习)报告、考核,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的工作量。 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校内实训,校
4、外参观、专业认知(一周左右),专业实践(两周左右),顶岗实习(半年左右)。 第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 (一)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包括准备资料、选题、指导、评阅、答辩、成绩评定等环节,原则上每位教师指导不超过50人,指导学生人数不能重复计算。 (二)计算办法:2课时×学生人数/10 第十一条 校内、校外指导实践 (一)指导实践包括联系实习(实训)、准备实习(实训)、现场指导和批阅实习报告、成绩评定、实习(实训)总结等环节。 (二)指导原则:校外集中实习,每班原则上安排指导教师1-2人;校外分散实习,一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学生2025人。 (三)计算办法: 校外集中专业实践,指导教师与
5、学生同住实习地点者,每个工作日按4课时计算;指导教师无需住实习地点时,但每天能按时足时指导学生实习时,每个工作日按2课时计算。 校外分散专业实践,0.1课时/天×指导学生人数×天数(工作日) 第十二条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采取分散实习方式,安排教师巡回指导,教师不跟班指导,教师定期检查。 计算办法:2课时×指导学生人数/10 (要求指导教师每周必须定期检查指导学生实习情况,并填写检查指导记录,工作量的计算,以二级院长根据教师检查指导记录的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其他教学工作量 第十三条 其他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师培训、社会实践、参加各类大赛、评奖、课程建设、各类体育
6、活动、编写有关教学资料等工作的工作量。 第十四条教学业务培训与提高 1.参加教研活动 由院部报教务处备案并公布的教研活动,每人每次为1。 2.参加专业技术考试,取得相关的证书,按初、中、高级分别计5、10、15。参加职业资格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按初、中、高分别计10、20、30。 3.参加校内外素质提升业务培训不少于8次。 第十九条教师社会实践,专业课教师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锻炼,每学年累计达22天;公共课教师应具有较强实践能力,每学年至少深入企业或社区两次,能够较好地指导学生实践。 第十五条课程建设 (一)教改课程建设 完成教改课程建设立项,能实现网络教学互动的每门为15分 (二)精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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