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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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G/QT101-2017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2017年9月前言7总贝U 13第一章技术设备14第1条提供行车设备技术资料的规定 14第2条主要行车设备技术资料公布的规定 14第3条行车设备管理界面的规定 15第4条 技规要求铁路局批准(确定、同意)事项的规定 16第5条铁路技术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补充规定 17第6条事故救援列车、救援队管理的补充规定 18第7条利用到发线装卸货物的管理规定 19第8条道岔加锁装置及道岔表示器管理的补充规定 19第9条道岔紧固的规定 20第10条道口管理的补充规定 20第11条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的补充规定 21第12条 配备GSM-R手
2、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的补充规定 22第13条 行车相关信息系统管理的补充规定 22第14条 非供电人员使用隔离开关的规定 23第15条机车运用状态的补充规定 24第16条 电动转辙机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 24第17条 信号机夜间加挂信号灯的补充规定 25第18条 响墩、火炬、短路铜线管理的补充规定 26第19条其他规定26第二章行车组织基本要求27第20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办法 27第21条枢纽地区及个别区间列车运行方向的规定 28第22条 发布、转达行车调度命令的补充规定 29第23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列车的补充规定 30第24条道岔清扫分工的规定 31第25条
3、车站道岔、股道编号及线路有效长的补充规定 31第26条其他规定32第三章编组列车 33第27条列车中编挂车辆的补充规定 33第28条货物列车临时减吨的规定 34第29条超长列车运行办法 34第30条列尾装置摘挂及运用的补充规定 35第31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运行的补充规定 36第32条使用补机的补充规定 37第33条附挂机车进行滚动试验的规定 38第34条 机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的补充规定 38第35条单机挂车的补充规定 40第36条 列车制动主管压力和制动限速的补充规定 40第37条列车中编挂关门车的补充规定 41第38条 列车中车辆连挂的补充规定 42第39条长期不经列检技术作业的固定编组
4、循环使用车组技术作业规定 43第40条 列车自动制动机试验的补充规定 43第41条车辆上翻车机前和翻卸后及进入解冻库前和解冻后技术检查地点的规定45第42条 调整货车自动制动机截断塞门及空重位置的补充规定 45第43条货运交接及检查的补充规定 46第44条其他规定47第四章调车工作48第45条 无线调车灯显设备使用、维修及管理的规定 48第46条无线调车机车信号和监控系统使用、维修、管理的规定 48第4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调车作业指挥的补充规定 49第48条 调车作业中对调车机车、调车作业速度及有关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 50第49条调车区划分的规定 51第50条 两台机车同时在同一调车区或同一
5、线路上作业的规定 51第51条 动车段(所)内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2第52条 编制、传达调车作业计划的补充规定 53第53条 使用人力制动机的规定 54第54条使用铁鞋制动的补充规定 55第55条岔线、段管线、货物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5第56条 调车人员作业位置和显示信号的补充规定 56第57条 牵引、推送车辆的补充规定 56第58条 调动乘坐旅客车辆及空客车的规定 57第59条调车作业联系的补充规定 58第60条 尽头线、曲线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59第61条调动特殊车辆和车组的补充规定 60第62条 溜放调车和驼峰解散车辆的补充规定 60第63条调车作业连结软管的补充规定 61第64条
6、手推调车的补充规定 62第65条接发旅客列车时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2第66条越出站界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3第67条跟踪出站调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64第68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补充规定 65第69条其他规定65第五章行车闭塞66第70条行车闭塞法的补充规定 66第71条改用电话闭塞法行车的补充规定 66第72条 自动站间闭塞的行车办法 67第73条设有双向闭塞设备的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办理反方向行车或改按单线行车的补充规定68第74条故障按钮使用的补充规定 68第75条线路所和区间辅助所行车办法 69第76条行车凭证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70第77条 货物列车在装有容许信号的通过信号机前不停车牵引吨数的
7、规定 71第78条电话记录号码编号办法 71第79条 车站行车室内一切电话中断时行车的补充规定 72第80条其他规定72第六章接车与发车73第81条车站接发列车作业的补充规定 73第82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 74第83条开闭信号机的补充规定 74第84条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或接车线路的补充规定 75第85条站内无空闲线路的特殊情况下接车的补充规定 76第86条列车需在站内移动时的联系办法 76第87条无联锁或联锁失效时道岔加锁及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77第88条车站接发车人员接送列车的补充规定 78第89条车站发车的补充规定 79第90条 列车在乘降所(点)的发车办法 79第91条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
8、充规定 80第92条 出站及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发车的补充规定 80第93条其他规定81第七章列车运行82第94条 列车冒进信号机或越过警冲标的处理规定 82第95条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注册列车车次的补充规定 82第96条夜间运行机车、动车组头灯和标志灯故障时处理的补充规定 83第97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的补充规定 84第98条列车运行中晃车的处理规定 84第99条旅客列车使用紧急制动阀(紧急制动装置)后处置的补充规定 85第100条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86第101条汛期暴风雨行车的补充规定 86第102条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运行途中车辆乘务员值乘的补充规定 87第1
9、03条 制定特殊行车组织办法的规定 88第104条其他规定89第八章 调度集中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90第105条 CTC操作模式的补充规定 90第106条 CTC控制模式、操作方式转换的规定 90第107条 调度集中区段行车指挥的补充规定 91第108条 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应急值守的规定 92第109条 调度集中区段办理发车的规定 93第110条 调度集中控制(中心操作方式)车站现场准备进路的补充规定 93第111条 调度集中区段车机联控的补充规定 94第112条 CTC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95第113条 CTC区段列车进路预告信息未接收到时的处理规定 95第114
10、条 CTC不能下达列车运行计划的处理规定 96第115条 CTC不能自动触发进路时的处理规定 96第116条 CTC设备不能正确显示列车占用状态的处理规定 97第117条其他规定98第九章CTCS-2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 99第118条动车组列车行车凭证的补充规定 99第119条 动车组列车在区间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时运行的补充规定 100第120条动车组列车接车股道的补充规定100第121条列控限速范围的规定 101第122条列控限速设置和取消的规定 102第123条 列控限速设置不成功时的处理规定 103第124条动车组列车遇列控车载设备故障的处理办法 103第125条其他规定104
11、第十章 行车应急处置105第126条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105第127条处理列车扒乘人员的规定 105第128条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处理的补充规定 106第129条单班单司机值乘的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后防护作业的规定 107第130条电力机车、动车组被迫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的补充规定 107第131条 列车进入区间发现未携、错携、遗失行车凭证的处理办法 108第132条列车分部运行的补充规定 109第133条 列车在区间内发生车钩分离时的处理办法 110第134条 货车运行故障动态图像检测系统( TFDS)运用规定 110第135条 事故、故障车辆检查和回送的补充规定 111第136条 列车在区
12、间被迫停车后退行的补充规定 112第137条开行救援列车的补充规定 112第138条其他规定113第H一章 施工维修114第139条接触网停送电的补充规定 114第140条施工特定行车办法的补充规定 114第141条 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的补充规定 115第142条列车在区间装卸车时行车组织的补充规定 116第143条 轻型车辆和小车使用的补充规定 116第144条其他规定117第十二章 设备故障应急处理118第145条 通信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 118第146条 TDCS区段列车车次号错误或丢失的处理规定 119第147条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时应急处置规定 119第148条 启用热
13、备动车组的规定 120第149条 动车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故障应急处理的补充规定 120第150条 机车直供电旅客列车发生机车故障及车辆供电系统故障时的处置规定 121第151条 动车组以外的列车运行途中发生车辆抱闸时处置的补充规定 122第152条 电气化区段防止电力机车、动车组进入停电区、无网区的规定 123第153条 非列车占用红光带的处置规定 123第154条 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区段办理行车的规定 124第155条接触网故障停电时的行车处置规定 125第156条发生弓网故障时的处理规定 125第157条 接触网停电排查故障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规定 126第158条接触网上挂有异物的处置规
14、定 127第159条 受电弓挂有异物的处置规定 128第160条 电力机车、动车组降弓通过接触网故障地点的补充规定 128第161条其他规定129第十三章 信号显示130第162条 局管内部分联系用的手信号的规定 130第163条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的处理办法 130第164条在站内线路上检查、修理、整备车辆或进行装卸作业时安全防护的补充规定.131第165条手信号显示的补充规定 132第166条设置信号、线路标志的补充规定 132第167条其他规定 133第十四章 附则134第168条 实施日期、废止的前发相关文件及解释部门的规定 134重点用语说明135附件1361 .站名印、反方向行车章、
15、 X磔行车章样式1362 .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纳入的其他附件 136附表1371 .长大下坡道区间及列车进行持续一定时间的全部试验的车站 1372 .确需无隔开设备或脱轨器调车作业的特殊困难车站安全措施表 1373 .出站方向区间内有瞭望不良的地形或有长大上坡道禁止跟踪出站调车的站名表1384 .管内各区段行车基本闭塞设备情况 1385 .调度集中区段车站 CTC基本操彳方式 1396 .根据管内实际情况纳入的其他附表 139、儿 、4刖百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和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以 下简称行规和行细)是铁路局基本技术规章,对规范铁 路局行车组织工作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行规行细的结构和内
16、容,方便铁路局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和执行 行规行 细,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 组织编写了 编制规则,分为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 和高 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编制规则两个部分(以下合称编制规 则),本部分为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编制规则部分。编制规则总结了各铁路局行规 行细的编制经验, 内容全面,结构严谨,反映了铁路局行规 行细需要编制 的内容及要求,能够为规范铁路局行规 行细编制工作提 供指导。编制规则规定了行规 行细的编制范围、章节顺 序、条款内容、词语解释、附件附表和文本格式,铁路局可结合 管内技术设备和行车组织的具体情况,对部分条款的内容适当增补或删减。一、规定了行规 行细的编制范
17、围。行规行细的编制范围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明确要求铁路局在行规行细中规定或批准的事项。编写时,应 根据技规要求,在行规 行细中对相关事项作由明确, 不能遗漏,标题原则上使用”的规定(办法)(二)对总公司技规条文的细化内容或总公司未作统一 规定,铁路局内需要细化的规定。 编写时,内容应避免与技规、 总公司专业技术规章的重复,除因完整表达语义需要部分引用 外,原则上不再引用技规、总公司专业技术规章原文,标题 原则上使用”的补充规定(三)铁路局行车组织基本要求、 多专业参与的行车组织作业内容、跨局作业需要的内容、总公司未作统一规定又不宜由站 段自行补充的
18、规定,各铁路局经过长期实践验证较为成熟的先进 经验和行之有效的行车安全措施等,标题原则上使用”的规定(办法)高速铁路车站行车作业组织原则上应纳入行细。铁路局管内局部线路、车站的行车特殊要求,必须纳入行规行细时,可在相应章节、条款的 其他规定”部分进行适当补充。止匕外, 因技规修订而产生新的需要在行规行细中细化规定的事项,且本编制规则暂未列由的条目,亦纳入 其他规定 部分。铁路局应严格控制 其他规定”条款的数量。二、规定了行规 行细的章节顺序。行规行细 的章节结构主要包括七部分内容:总则、技术设备、行车组织、 信号显示、附则、重点用语说明、附件附表。其中,行规的行车组织部分根据作业内容又分为:行
19、车组织基本要求、 编组列车、调车工作、行车闭塞、接车与发车、列车运行、调度集中区 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CTCS-2级区段特殊行车组织办法、应急 处置、施工维修和设备故障应急处理等章;行细的行车组织部分根据作业内容及非正常行车场景又分为:行车组织基本要 求、编组列车、调度指挥、行车闭塞、接发列车、列车运行、限 速管理、调车工作、施工维修、恶劣天气行车、设备故障行车、 非正常行车组织等章。三、规定了行规行细的具体条款编写内容。编制规则每个条款都包括六个要素:标题、编写依据、编写内容、编 写说明、编写组织部门、编写参与部门。在标题后注明所依据的技规条款,编写内容要与编写依据一一对应,“条”序数用阿拉
20、伯数字,“条”下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1.(1) 标注,无 编写内容时应注明“无编写组织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完成有关条 款的编写工作,编写配合部门负责在组织部门的协调下完成本专 业内容的编写工作,编写完成的内容由铁路局总工室负责组织统 筹研究协调。铁路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对编写内容及编写部门 进行适当调整。对涉及跨局作业的内容,相邻局应提前协商沟通, 力求相同作业内容统一。四、明确了行规 行细的重点用语。 为避免执行中产 生歧义,在编制规则中列由了行车组织中需要解释的部分重 点用语。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局实际适当增减或调整。五、规定了行规 行细的附件附表要求。对行规行细正文中不宜列由,但又必须在行规行细
21、中作曲规定或说明的内容、 重要技术设备等,可作为附件附表纳入正文 之后。对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含 LKJ基础数据)等文件中已 经明确公布的内容,以及日常经常发生变化的技术资料,原则上不纳入附件附表。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局实际对附件附表进行补 充。六、规定了行规行细的文字及格式要求。行规行 细应采用国家、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做 到结构严谨、层次分明、逻辑清晰、内容简练、用语规范、简明 易懂。行规行细正本应采用1/32、1/64开本的 880mrrX 1230mm纸张。封面书名统一采用 “X铁路局普速铁路行 车组织规则”或“ x铁路局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 工并印有作者 项。1/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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