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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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度某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乡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和参保扩面工作,按照省、州、县的安排部署。为巩固我乡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加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砚政办发201584号)和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规范推进XX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工作质量扎实、有效的开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
2、快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按照省、州、县的安排部署,我乡将启动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推动城乡一体化的重要举措;解决了农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也填补了我乡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的空白,让农民和城镇居民都可享受社会养老保障,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可有效提高广大老年人的经济自给能力,减轻子女的经济支出,减少家庭经济负担,增加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对建设和谐XX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3、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果,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和谐XX建设。(二)基本原则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XX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目标任务全面巩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成果,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财政投入,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切实做好2015年度保费收缴和扩面工作,确保我乡2015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六个村委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完成
4、任务人数的100%,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筹资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人基本生活。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5年7月1日正式启动,逐步提高参保覆盖面。到2015年7月31日全面完成。(四)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XX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磊(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谢俊(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成 员:卢安伟(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卢定文(乡党委
5、副书记、纪委书记) 李光虎(乡党委副书记、政法书记) 谢金呈(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李哨明(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朱炳强(乡党委委员、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杨毓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派出所所长)蒋忠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严伟清(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沈成邦(乡党政办副主任) 金加洪(乡社会事务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王继策(XX村委会主任) 汤永贤(六掌村委会主任) 权秀香(南屏村委会主任)杨育发(板榔村委会主任) 田维忠(凹掌村党总支书记、主任) 何廷敏(科麻村党委书记、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金加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麻玉萍、彭利圣、唐栏翠三位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三、基本政策
6、一)参保范围和方法。1、参保范围。除出生年月在199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以外(因这个年龄段的参保人导不进系统),2015年1月1日起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XX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参保方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将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一次性存入或者每年按时存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存折,由经办机构每年按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划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基金筹资和管理1、基金筹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
7、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多缴多补,长缴多得,长缴多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
8、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村委会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每年记入个人账户的补助、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2)政府补贴中央、省、州、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以下补贴: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保险条件时,中
9、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贴5元的基础养老金(月合计75元)。在此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州、县财政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州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省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州级财政承担15%,县财政承担35%。建立长效机制,县财政对参保缴费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不含15年)以上开始补贴(缴一年补一年,不
10、缴不补),每多缴一年增加10元。省、州、县人民政府给予特殊人员的补贴对重度残疾人,从本实施方案实施之年起,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未得到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的三、四级残疾人员,从本实施方案实施之年起,由县财政按照100元缴费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村民委在职人员(含支书、主任、文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按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50%的缴费补贴(离任不补),累计补贴计入个人账户。2、建立个人账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1)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养
11、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2) 省、州、县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3) 农村集体经济补助及其利息,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三)基金管理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条件成熟时,适时实行州级管理。2、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实账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地区、
12、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四) 养老金和丧葬补贴待遇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终身。1、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确定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以及州、县人民政府加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各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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