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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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2021修正)修正)法法律律 法法规规 条条例例 制制度度-学习解读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2021修正)修正)全文全文-【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日期】2021-04-29【实施日期】2021-04-29【效力级别】法律【修改变更】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
2、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前言前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放
3、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八部法律。修订背景修订背景一是直接取消审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设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二是审批改为备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设定的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修订内容修订内容新旧对比新旧对比新旧对比新旧对比新旧对比新旧对比新旧对比新旧对比新旧对比新旧对比新旧对比新旧对比目录目录ContentsContents01总则总则02进进口商品的检验口商品的检验03出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04监
4、监督管理督管理05法律法律责责任任06附附则则总总 则则第一章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第一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第二条第二条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第三条第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5、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第四条第四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第五条第五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
6、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七条第七条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第八条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九条第九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
7、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第十条进进口口商商品品的的检检验验第二章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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