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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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民办学校资金监管办法 2012/03/13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发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政2011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境内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含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前教育阶段等各类全日制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由学校的审批机关负责。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法人财产权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机
2、构和会计帐簿,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科学制定办学经费预决算方案,实现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第四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金、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五条民办学校接受的捐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入账(库)等相关手续。第六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并公示。第八条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
3、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第十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办学或变更举办者时,应依法组织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第十二条建立资金监控制度,资金监控范围是教职工工资、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第十三条监控资金用于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发放或终止民办学校办学时,退还向学生预收取的学费、杂费,支付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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