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讲学习权威解读材料经典党员干部宣讲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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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宣讲学习权威解读材料经典(党员干部宣讲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下面我针这部法典种的一些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座椅解读:1、问:民法典有哪些原则是统一遵循的?权威解答:民法总则规定了几个基本原则,如民法总则第三条是权利保护原则,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
2、所有人都要用的原则。这一条文原来是放在第七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时说,这个原则太重要了,应该往前放,最后放到了第三条,成了所有的民法基本原则的第一个原则。 2、问:新中国成立70年中民法发展的脉络是怎样的?权威解答:我们国家成立70年,民法的法治也进行了70年,但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在前面的很长时间里是不重视法治的。从民法角度来说,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一直到1985年才有继承法,1986年有民法通则,中间很长时间是荒废的,这就是我们出现法治不健全的的表现之一。改革开放以后,开始制定继承法民法通则,然后有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一直到2014年提出要编纂完整的民法典,民法的法治建设就是
3、这样一点点进步起来的。我们现在编纂民法典,就是要把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所有的民法单行法都编到一起,整合起来,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按照两步走的要求,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已经完成,也已经在实践中适用两年了。从民法总则实施以后,立法机关转向了编纂民法典分则。现在整个民法典的分则已经审议了两次,8月底进行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第三审,中国民法典的出台指日可待,我们都寄托了很大的希望。3、问:相比于其他国家的民法典,我国的民法典有哪些特征?权威解答:我们现在编纂的是21世纪的民法。对应当前的科技高速发展,出现了以前从来没有看到过的一些科学技术,这些一定要在民法典中要有民法规则的反映。比方说,民法总则中规定
4、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这是所有国家的民法典都还没写过的。目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分则各编,也是这样。例如涉及肖像权的部分,人格权编草案就提到了“深度伪造”的网络技术侵害肖像权的规则,这正是当前科技带来的新问题。合同编草案规定了用电子数据、互联网签订合同的相关规则,这些在其他国家也还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在1999年合同法中就写了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现在的规则已经比较完善了。所以,我国民法典和其他国家的民法典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反映了当前科技进步对民法的需求。此外,我们的民法典是有中国特色的,如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制度,以及居住权等,在分则中都写进来了,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特点。4、问:民法典在修订
5、时,是更注重过往的经验,还是法理上的逻辑?权威解答:首先讲民法的逻辑,民法有自己的语言、体系、法理,但是也特别注重社会实际经验,中国自己的实际需要。无论是总则还是将来的分则,很多都是以往的的司法实践经验。只要是适当的,我们就把它写进来了。特别是人格权编,在民法通则以前,我们没有人格权保护的民法措施,民法通则对人格权及其保护做了规定以后,这么多年来,积累了很多案例和经验,还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次写人格权编草案的时候,很多都采纳了司法解释中的内容,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能够保障我国民法典贴近现实,反映社会实际需要。比如,侵权责任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请求
6、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之前的司法解释提出,如果侵害的是物,这个“物”又有人格象征意义,当“物”被损害后,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精神损害,那么这样也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责任法通过时,很多人认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违反侵权责任法22条的,我们都说不违反,是一个好的司法解释,这一次民法典编纂也把它写到人格权编草案中了。现在很多国家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些国家民法还没有,我们现在不仅有,还把它扩展到损害物造成精神损害的这样的情况。比方说定情物,可能不值多少钱,但是对当事人却很重要。一个典型案例可以说明问题,浙江金华一个案件,装裱师傅把别人几百年的祖宗画像当破烂给卖了,人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完全
7、正当的,符合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5、问:民法和商法,一个用来协调民事关系,一个用来协调商事关系。确立“民商合一”的概念后,如何去发挥民法和商法的作用?权威解答:我们在民法总则中已经很鲜明地体现了民商合一。在法人制度当中,特别是营利法人的规定当中,其实很多是按照公司法写的,体现的就是民商合一。不过,民法尽管采纳了很多商法规则,但是它主要还是民法,民法典主要的规则还是民法的规则。已经有很多商法学者提出,将来能不能制定一部商事通则,因为商法规则毕竟和民法不一样。比方说“重大误解”,在民法上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由,但是在商法中就不是这样。你是商人,我也是商人,怎么能说自己是重大误解呢?所以这些问题
8、应该有特别的规则。像这种情况,民法的规则是不能用到商法当中来的。反过来,商法的规则也不能用到民法当中来,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就必须得用民法的规则,因为在民法中商人和消费者之间在信息掌握上是严重不对称的,对消费者是倾斜保护的。6、问:民法通则实行的几十年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最迅速的一段时间,怎么评价这部法律的地位?权威解答:经过30年的检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的规则都是正确的,假如改革开放以来的这30年没有它,可能关于民事权利及其保护的观念到现在也无法形成,可能经济发展也达不到现在这个程度。对民法通则最基本的一个评价是,它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经过30年,我们整个民族,整个社会形成了民
9、事权利保护的观念,这个观念是保护人民的一个无价之宝。民法通则的问题就是太简单了。当时依据整个社会的情况和对民法的准备,要想写出更好的民法,可能也写不出来,它存在一定的历史的局限性。现在有了编纂民法典的机会,这些问题可以规定得更好了。对照一下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可以看到民法的明显进步和社会的明显进步。70年来,它对民事法律、民事权利、民事权益的保护,起到了一个奠基石的作用,它发挥的是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7、问:民法通则在修订时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主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局限,还是理论研究准备不足?权威解答:主要是社会经济发展还没达到那个程度。在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长彭真讲了一点,“改革开
10、放刚刚开始,社会究竟怎么样去发展,现在还看不清楚。立法还不能对将来的发展情况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所以,后来彭真就说,我们不搞一个完整的民法典,先搞一个通则,达到一定程度后,再去做民法典。这样的判断是对的。当时,好几十年都不强调法治,社会刚刚开始改革开放,那时候的学校讲法律,还都是在讲政策,讲的都是苏联法律。在当时情况下,要写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有民法理论研究达不到的问题。现在,全国专门研究民法的人大概有一万多人了,法院的民事法官十几万人在做民事审判工作,做民事案件的律师有十几万人,这些人加到一起差不多有有几十多万人,这和制定民法通则时的准备,完全不是一个水平。8、问:修订民法典是因为以前的民
11、法通则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吗?权威解答:民法通则太简单了。2009年侵权责任法完成时,民法各个单行法基本上就都有了,就这样行不行?当然也可以。但在这些单行法之间,条文之间相互有冲突。因为立法的时间跨度太长,从1985年开始一直到2009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制定的这些法律,相互之间有不协调的地方,完全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后来中央出台加强依法治国的决定后,就提出要编纂民法典,把这单行法编到一起,形成一部完整的民法。9、问:纵观世界各国民法典的编纂,通常需要很长时间的历史积累,我们国家编纂民法典的时机成熟吗?权威解答:如果现在还说不成熟,那该怎么办呢?一个新政权建立以后,必须要有一部民法典,因为民事
12、法律关系必须得有法律来调整,它必须得有个东西来管。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它可能要有很长时间的积累。苏联1917年革命以后,没有自己的民法典,但是沿用了原来的沙俄民法典,只要和革命政权的政策不冲突,一律适用。到了1922年,苏俄民法典完成了,时间也不长。我们现在已经70年,还没有完全出台,还能说准备不足吗?不能。10、问:民法总则实施满两年了,您觉得整体的执行效果怎么样?权威解答:还可以,没太大问题。比方说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把过去的其他组织改成了非法人组织,使它有了民法的地位,成了民事主体。这些都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部分规定的,都比原来民法通则规定,比合同法当中规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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