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婚姻登记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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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99CCSA1611B6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64/T7392022代替DB64/T7392011婚姻登记服务规范Marriageregistrationservicespecification2023-03-06实施2022-12-06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布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服务原则15 管理要求26服务要求37服务流程48 人文服务79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710评价与改进8附录A(规范性)婚姻登记服务承诺9附录B(规范性)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语言规范10附录C(资料性)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12附录D(资料性)结
2、婚登记流程图13附录E(资料性)离婚登记流程图14附录F(资料性)补领婚姻登记证流程图15附录G(资料性)结婚宣誓词16参考文献17刖百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64/T7392011婚姻登记服务规范,与DB64/T7392On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变化如下:a)增加了陈述“范围”所使用的条款和类型,删除了“有偿服务机构”(见第1章);b)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T4658职业分类与代码GB/T6565-2009学历代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
3、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见第2章);c)删除了“服务承诺制”和“婚姻登记档案”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限时办结制”的术语和定义(见3.3);d)增加了要素“服务原则”一章(见第4章);e)将婚姻登记暂行规范所有要求更改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删除了“机构设置”婚姻登记处的职责(见2011版的4.1.6),更改了“人员配备”要求(见5.2);f)增加了要素“服务环境”“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见5.3、5.4、5.5、5.6),将2011年版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第5章(见第5章,2011年版的4.3.1、4.3.3、4.5.1);g)更改了“服务质量要求”,补充了要素“
4、6.2仪容仪表”“6.3语言规范”“6.4接待举止的规定,并将2011年版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6章,2011年版的第5章);h)删除了“撤销婚姻登记”和“办理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程序,更改了“结婚登记程序”“离婚登记程序”“补领婚姻登记证程序”,并将2011年版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7.1.2.1d、7.1.2.2、7.1.2.3、7.2.2.2、7.2.2.4、7.2.2.5、7.2.3、7.2.4、7.2.5、7.3,2011年版的6.1、6.2、6.3);D增加了要素“人文服务”一章,并将2011年版中6.6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8章,2011年版的6.6);j)增加了婚姻登记电子文档管
5、理,并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引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见第9章);k)删除了2011年版的第8章“信息化建设”、第9章“监督考核”;1)更改了“评价与改进”一章,删除了“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电话和来信回访”“行风监督员”的规定,并将2011年版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10章,2011年版的第10章);m)删除了2011年版的“附录A全区婚姻登记机关名单”“附录C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附录D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规范”,增加了“附录A婚姻登记服务承诺”“附录C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附录D婚姻登记流程图”“附录E离婚登记流程图”“附录F补领婚姻登记流程图”“附录G结婚宣
6、誓词”,更改了“附录B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语言规范”(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银川市西夏区民政局、高质标准化(宁夏)管理科学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玲、柳发荣、吴玉兰、陈海霞、胡丽娜、崔锡强、韩作兵、郭少豫、冯伯凯、沙金、韩文磊、马婷婷。本文件为DB64/T7392011婚姻登记服务规范修订。本文件于2011年首次发布,2022年第一次修订。婚姻登记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婚姻登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原则、管理要求、服务要求、
7、服务流程、人文服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评价与改进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MZ/T024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首问负责制firstquestionresponsibiIitysystem在婚姻登记工作中,首先接待来访、咨询或办事的工作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给予办
8、事或咨询者必要的业务办理、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使之最为高效、简便地得到服务的制度。3.2次性告知制one-timenotificationsystem服务对象到婚姻登记处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等内容的制度。3.3限时办结制thecompIetedsystem婚姻登记处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4服务原则4.1 以人为本婚姻登记处本着以人为本原则,以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态度,提供优质服务。可在传统节日提供结婚颁证宣誓仪式等,对于特殊人群提供优先
9、服务,体现婚姻登记处的人文化服务理念。4.2 依法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围绕依法登记原则,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熟悉婚姻登记的各项业务流程和需要的证件材料,对于特殊情况、疑难问题能够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撑,提高婚姻登记处的法律意识。4.3 便民利民充分发挥婚姻登记处为民服务的职能,采用信息化手段、一次性告知制等便民利民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树立婚姻登记处良好的社会形象。5管理要求5.1机构设置5.1.1县(区)及以上民政部门应设置婚姻登记处,实行婚姻登记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处应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在所属民政部门或当地政府的网站上公布。婚姻登记处的设置有调整时,应及时变更网站的相关信
10、息。5.1.2婚姻登记管辖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婚姻登记处的冠名、对外标识牌的尺寸、婚姻登记专用章等分别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5.1.3婚姻登记处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5.2 人员配备5.2.1 1婚姻登记处应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人数、编制参照MZ/T024确定。5.2.2 婚姻登记员应由自治区、市民政部门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5.2.3 婚姻登记员应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政治觉悟、服务意识、文化素质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不应从事有
11、偿服务工作。5.2.4 婚姻登记员应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文明服务,热情服务。5.2.5 婚姻登记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3 服务环境5.3.1服务场所婚姻登记处应具有独立的场所,使用总面积不应低于150以。场所应交通便利,周围环境良好,标识醒目。5.3.2服务功能婚姻登记处应设置相应的功能区,包括候登室(区)、结婚登记室(区)、离婚登记室(区)、婚姻家庭辅导室(区)、颁证室(区)、档案室等。5.3.3文化建设5.3.3.1婚姻登记处实施政务公开,对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婚姻登记服务内容进行公示。5.3.3.2具备条件的婚姻登记处在公共区域设置婚姻文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婚前医学健
12、康、婚前检查、免费婚检; 孕前注意事项; 离婚冷静期内容; 离婚对家庭的影响; 文明婚俗倡议; 婚姻法律法规的宣传内容; 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 绿植、气球、花篮等营造氛围。5.3.3.3婚姻登记处装修风格以简洁、庄重为主,可使用红色、粉色营造环境。1.4 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处各功能区按照MZ/T024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1.5 安全管理婚姻登记处应建立安全管理防范机制,对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工作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防范。1.6 制度保障5. 6.1首问责任制接待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员应按照首问责任制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相关事项,如不属于自己的服务范围,应引导当事
13、人到相应的窗口并交付窗口办理人员接待。6. 6.2一次性告知制5.6.2.1对来访的婚姻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以书面清单的方式一次性告知。5.6.2.2对电话咨询的婚姻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以口头方式一次性告知,必要时可请对方进行记录。5.6.2.3对线上咨询的婚姻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以电子版的方式一次性告知。5.6.3服务承诺制婚姻登记员应按照附录A的内容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快捷、舒心的服务。5.6.4限时办结制婚姻登记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业务,提高服务效率,在办理期间不应脱岗、转岗、聊天、办理私事等。5.6.5责任追究制应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工作质量和出现的问题,包括
14、但不限于信息不全、材料不全、打印错误、登记错误、资料损坏、档案缺失等。6服务要求6.1基本要求6.1.1婚姻登记应充分体现政府“执政为民,为民服务”的理念,提升行政效能,提高婚姻登记服务质量。6.1.2婚姻登记处各级工作人员应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来电,及时处理群众投诉。6.1.3婚姻登记实行“零差错”管理,登记合格率应达到100%。6.2 仪容仪表婚姻登记员上岗统一着装并佩戴标牌,不能做到统一着装的婚姻登记处,应着正装上岗。6.3 语言规范6.3 .1婚姻登记员工作期间应讲普通话,语言文明、用语准确,称呼恰当、问候亲切、语气诚恳。6.4 .2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沟通,使用专业术语应予以解释。6.
15、 3.3服务用语按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6.4接待举止6. 4.1婚姻当事人进入婚姻登记处或婚姻登记室后,婚姻登记员应主动询问当事人需要办理的事项。7. 4.2婚姻登记员应举止得体、微笑服务。7服务流程7.1 结婚登记8. 1.1初审婚姻登记员应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要求,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比对和查验,发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相关资料后再行办理。7. 1.2受理7. 1.2.1婚姻登记员应询问到场的双方当事人:a)是否完全自愿结婚;b)是否均没有配偶;c)是否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d)是否男方年满22周岁,女
16、方年满20周岁。7.1.2.2婚姻登记员应再次查验相应证件和材料。7. 1.2.3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见附录C),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纹。7. 1.3审查7.1. 3.1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7.1.3.2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暂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限,并以书面形式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返还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7.1.4发证7.1.4.1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打印签名后,应认真检查核对双方当事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告知当事
17、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7.1.4.2在结婚证“照片”栏加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并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印章应清晰。7.1.4.3在结婚证“登记机关”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压“机关”两字,印章应清晰。7.1,4.4婚姻登记员见证当事人本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按指纹。注:当事人无法写字且无法按指纹时,由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并注明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保存影像证明。7.1.4.5婚姻登记员为当事人双方颁发结婚证,祝福新人。7.1.4.6婚姻登记员将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存
18、档,不应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7.1.5其他7.1.5.1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参照7.1.1、7.1.2、7.1.3、7.1.4的规定办理。7.1.5.2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按7.1.1、7.1.2、7.1.3、7.1.4的规定办理。7.1.6结婚登记流程结婚登记流程见附录D。7.2离婚登记7.2.1初审婚姻登记员应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比对和查验,发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相关资料后再行办理。7.2.2受理7.2.2.1婚姻登记员向到场的双方当事人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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