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常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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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讲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讲座l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l律师张强l13928182741l88885926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l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l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各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一、各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l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l 职责:指导 协助 协调纠纷具体方式1 作为筹备组成员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2 处理纠纷l
2、 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l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不以国家权力为后盾。l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l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l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l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l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l行政指导行为非强制性l表象特征:示范、倡导、咨询、建议、训导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指导行为的“不可诉性不可诉性”l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l本义:不具有强制力是行政指导行为的基本特征。反之反之l违法要求履行义务l不履
3、行行政指导的法定职责l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作了行政误导建议建议l在指导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过程中,多使用建议的指导性意见。l避免使用强制性的语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de划分划分l备案备案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l l明示明示明示明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ll划分依据:1、规划红线图l2、公用设施设备是否可分割l3、社区建设因素l旧城区、城中村l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l物业管理区域l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l明示【买卖合同】。三、业主三、业主l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l尚
4、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合合合法占有法占有法占有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物业管理权的来源物业管理权的来源l业主权利l专有权(独立性:1、构造2、使用,3、登记)l1、内部权利 l共有权l2、外部权利:管理权(业主成员权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的解释l第二条l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l称的专有部分:l(一)具有构造上
5、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l(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l(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l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l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l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
6、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其他合法占有买卖赠与所有权人业主四、筹备业主大会四、筹备业主大会l1、成立的条件:lA、50%(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lB、20%(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l成立的条件:50%20%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7、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2、筹备组的成立:、筹备组的成立:lA、人数715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lB、60%(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lC、7日(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lD、3个月(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人数715人(业主大会筹备组)60%(业主代表)时间7日(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三个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3、建设单位的义务:、建设单位的义务:lA、书面报告lB、参与筹备组lC、协助筹备
8、组工作4、物业公司的义务、物业公司的义务l人力支持l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人力人力人力、场地支持。5、筹备组职责:、筹备组职责:l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六个月内六个月内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l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l(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l(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l(三)确认业主身份
9、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l(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l(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l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筹备组职责筹备组职责时间其他候选人产生办法以及名单业主身份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内容形式地点筹备组职责五、投票权五、投票权l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10、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l(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l(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六、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六、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会议形式(定期或临时)提前15日公示30日规定了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托人制度记名投票七、前期物业管理收费七、前期物业管理收费l定价权l风险责任转移的认定定价权定价权l1、定价权属于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l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
11、定的内容,载明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标准和方式。l交付交付l2、支付物业管理费以房屋“交付”为界:l第四十一条 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l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l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用。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l“视为交付”l1、提前交付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12、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l2、逾期收楼八、物业管理用房八、物业管理用房l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千分之二千分之二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三百平方米三百平方米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十平方米十平方米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六十平方米六十平方米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ll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
13、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不得高于四层不得高于四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l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九、物业、设施设备以及资料的移交九、物业、设施设备以及资料的移交l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l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l(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14、l(二)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l(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l(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l(五)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l(六)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l(七)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l保密义务:保密义务:ll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l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有以下途径:l1.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并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给需要购买的人;l2.旅馆
15、住宿、保险公司投保、租赁公司、银行办证、电信、移动、联通、房地产、物业公司、邮政部门等需要身份证件实名登记的部门、场所,个别人员利用登记的便利条件,泄露客户个人信息;ll3.个别违规打字店、复印店利用复印、打字之便,将个人信息资料存档留底,装订成册,对外出售;l4.借各种“问卷调查”之名,窃取群众个人信息,他们宣称只要在“调查问卷表”上填写详细联系方式、收入情况、信用卡情况等内容,以及简单的“勾挑式”调查,就能获得不等奖次的奖品,以此诱使群众填写个人信息;l5.在抽奖券的正副页上填写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l6.在购买电子产品、车辆等物品时,在的商家填写非正规的“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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