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伯尔尼公约条款看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42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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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伯尔尼公约条款看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4200字 内容 摘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是为保护作品版权而制定的,它是一条指向被请求保护国法的单边冲突规则,必须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重叠适用才能最终确定准据法。然而,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作品版权保护程度和救济方式,并未涵盖作品版权归属等重要 法律 适用 问题 。本文认为,版权归属问题应适用与作品有最密切联系地国的法律。 毕业 关键词:单边冲突规则 版权归属 最密切联系地 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是各国版权法的一般规则,但不同国家对于电影作品、职务作品、雇佣作品、委托作品的作者是谁,以及版权利益在相关人之间如何分配等问题的规定差别很大。当版权交易存在
2、跨国流动时,作品每跨越一国的边界,就可能使其版权的归属问题发生变化,从而给作品的所有权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损害了国际商业的稳定性。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 艺术 、 科学 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最重要的、 影响 最大的保护著作权的国际公约。它于1987年12月15日生效,其后进行了7次补充和修改,最新文本是1971年巴黎文本。截至1997年7月1日止,共有121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于是,一些国家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扩展解释为冲突规则,从而 发展 为“被请求保护国法”的规则,并认为适用于版权的所有领域,包括版权归属领
3、域;而另一些国家否认将该条款作为冲突规则,认为在版权归属领域应适用“作品来源国”的规则,或者适用普通法上的冲突规则。本文以此争论为切入点,对版权归属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以期对我国版权相关立法有所裨益。 毕业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与冲突规则的关系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序以及保护作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近年来在有关版权的冲突法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 研究 中,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与冲突规则的关系引发了争论。它是指向被请求保护国法的单边冲突规则吗?如果是的话,它是单独适用还是与伯尔尼公约的国
4、民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重叠适用。 众所周知,伯尔尼公约要求一个成员国保护其他成员国的作品,而不是其本国作品;一个成员国对其本国作品保护,应该适用该国国内法律,而不适用伯尔尼公约规定。换句话说,被请求保护国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本国以外其他缔约国的作品。对于请求保护国而言,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只是规定了适用外国法(被请求保护国法相对于请求保护国的本国法而言),本身并没有确定外国作品的实体权利,而是留下一段空白,需要由被请求保护国的实体法予以填补。由于这种间接调整的性质,我们把该条款看作指向被请求保护国法的单边冲突规则。 但是,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这种单边冲突规则并不能单独使用,不能最终决定被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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