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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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捌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 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 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 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 符合表5. 1. 1的规定。表5J1民用建筑的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 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 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
2、不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 于27m的住宅建 筑(包括设置商 业服务网点的住 宅建筑)续表5 J J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公共 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IOOOnI2的商店、 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 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 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 调度建筑;5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 书库除一类高层公 共建筑外的其他 高层公共建筑1 .建筑高度大 于2
3、4m的单层公 共建筑;2 .建筑高度不 大于24m的其他 公共建筑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 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 规定。5.1. 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三级。5. 1. 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 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 照料设施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 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 耐火极限
4、不应低于O . 25h0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3. I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 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 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 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 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层或三层;2
5、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5. 4 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 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 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 3. I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 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 2. 2条的规定。5. 4 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
6、与医 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200r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r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 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部 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 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托儿所、幼
7、儿园的 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等外,符合表5. 5. 8规定的公共建筑。表5. 5. 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人数一、二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三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 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 建筑;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5. 5.
8、13A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 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 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 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 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 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 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 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 设置要求。5. 5.
9、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 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医疗建 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 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Om2。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2且疏散门的 净宽度不小于0 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 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o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 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离不应大于表5. 5. 17的规定。表5.5. 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疏散门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2520152015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520159十医疗 建筑单、多层353025201510局层病房部分2412一其他部分3015教学 建筑单、多层353025222010高层3015高层旅
11、馆、展览建筑3015.其他建筑单、多层403525222015高层4020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 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 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 增加25%。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 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 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12、处。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 离,不应大于表5. 5. 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 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 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IO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 增加25%。5. 5. 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r2 (包括设置 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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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